新華社北京5月25日電(記者何宗渝)為落實國務院要求,積極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國務院國資委25日發佈《關於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中積極引入民間投資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了14條具體意見。
《指導意見》提出了推動民間投資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的基本原則,即符合國家對國有經濟佈局與結構調整的總體要求和相關規定,遵循市場規律,尊重企業意願,平等保護各類相關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
對於實現途徑和方式,《指導意見》規定,國有企業在改制重組中引入民間投資時,應當通過産權市場、媒體和互聯網廣泛發佈擬引入民間投資項目的相關信息,優先引入業績優秀、信譽良好和具有共同目標追求的民間投資主體。民間投資主體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産權、土地使用權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方式出資;可以通過出資入股、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融資租賃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
《指導意見》還明確了民間投資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的具體措施,即民間投資主體之間或者民間投資主體與國有企業之間可以共同設立股權投資基金,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共同投資戰略性新興産業,開展境外投資;國有企業改制上市時或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發股票時,應當積極引入民間投資;國有股東通過公開徵集方式或通過大宗交易方式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權,以及在産權市場公開競價轉讓國有産權時,均不得在意向受讓人資質條件中單獨對民間投資主體設置附加條件。
《指導意見》還特別強調,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引入民間投資,要遵守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國有資産監管制度和企業章程,依法履行決策程序,維護出資人權益;應按規定履行企業改制重組民主程序,依法制定切實可行的職工安置方案,妥善安置職工,做好勞動合同、社會保險關係接續、償還拖欠職工債務等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維護企業和社會的穩定;改制企業要依法承繼債權債務,維護社會信用秩序,保護金融債權人和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