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15日電(記者王培偉、安蓓)記者15日從國家外匯管理局獲悉,為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境外投資健康發展,外匯局近日下發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放寬了境外放款資金來源,允許境內企業使用境內外匯貸款進行境外放款。《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實施。
根據《通知》,將取消境外放款資金購付匯及匯回入賬核準,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放款業務,經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外匯管理部核準放款額度並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後,可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境外放款專用賬戶資金收付。
《通知》簡化了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回管理。境內企業已匯出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差額部分的對外直接投資資金,經所在地外匯局登記後,可以直接匯回境內,無需辦理減資、撤資登記手續。
《通知》同時適當放寬了個人對外擔保管理。境內企業為境外投資企業境外融資提供對外擔保時,允許境內個人作為共同擔保人,以保證、抵押、質押及擔保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為同一筆債務提供擔保。
專家表示,外匯局的這一《通知》,將使得我國“走出去”企業在境外融資難的問題得到重大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