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6日電(記者 孫鐵翔、史競男)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26日開始第三次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草案規定:外國人工作類居留證件的有效期最短為90天。
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外國人居留證件的有效期最短為180天,最長為5年。有常委會委員提出,有的外國人來華短期工作,期限經常在半年以下,對這類來華短期工作的外國人,按照現行管理制度可以簽發有效期短于180天的居留證件,這種做法比較符合實際情況。提交本次常委會審議的草案三審稿將這一款修改為:外國人居留證件的有效期最短為180天,最長為5年,但是工作類居留證件的有效期最短為90天。
草案規定,外國人所持簽證註明的停留期限不超過180天,持證人憑簽證並按照簽證註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國境內停留。需要延長簽證停留期限的,應當在簽證註明的停留期限屆滿7日前向停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按照要求提交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延長簽證停留期限,累計不得超過簽證原註明的停留期限。
草案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應當按照規定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的外國人。
我國擬立法明確由國務院規定普通簽證類別及簽發辦法
新華社北京6月26日電(記者 孫鐵翔、史競男)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26日開始第三次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草案規定:普通簽證的類別和簽發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普通簽證的類別和簽發辦法由外交部會同公安部等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有常委會委員提出,申請普通簽證的事由包括工作、學習、探親、旅遊、商務活動、人才引進等多個方面,涉及部門較多,其中人才簽證是本法新增加的簽證類別,涉及我國引進海外優秀人才戰略的實施,應當由國務院規定簽發範圍和簽發辦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中,將上述規定修改為:普通簽證的類別和簽發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草案規定,簽證分為外交簽證、禮遇簽證、公務簽證、普通簽證。對因工作、學習、探親、旅遊、商務活動、人才引進等非外交、公務事由入境的外國人,簽發相應類別的普通簽證。
我國擬立法對邊民往來作出明確規定
新華社北京6月26日電(記者 孫鐵翔、史競男)26日開幕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第三次審議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與二次審議稿相比,草案三審稿對邊民往來規定作出更加明確的規範。
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經國務院批准,同毗鄰國家接壤的省、自治區可以根據中國與有關國家簽署的邊界管理協定對邊民往來作出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柏林在作關於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時指出,現實情況是,現有的依據邊界管理協定制定的邊民往來規定,有的是法規、規章的形式,也有的是其他規範性文件的形式。
有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邊民往來是國家出入境制度的重要方面,應當將地方制定的規定限定為通過立法程序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
草案三審稿將這一條修改為:“經國務院批准,同毗鄰國家接壤的省、自治區可以根據中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邊界管理協定制定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對兩國邊境接壤地區的居民往來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