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3日電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日前制定並公佈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旨在嚴格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條件,規範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辦法將自9月1日起施行。
我國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該辦法明確,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經營活動不適用該辦法。
辦法明確,申請人經營劇毒化學品的,除符合辦法相關規定外,還應當建立劇毒化學品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雙把鎖、雙本賬等管理制度。
辦法規定,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經營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經營許可證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方面,辦法明確,發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當事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發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檔案管理制度,並定期向社會公佈企業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情況,接受社會監督。發證機關發現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經營許可證。
此外,辦法規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未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