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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完善保護環境的具體措施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8月27日 19時33分   來源:新華社

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擬寫入環保法

    新華社北京8月27日電(記者余曉潔、胡浩)27日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的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國家對重點污染物實行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對尚未達到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以及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約束性指標的地區,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可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汪光燾在作關於環保法修正案草案的説明時表示,總量控制制度是環境保護工作從控制污染物排放濃度到保護和改善環境質量的重要措施。我國從20世紀末開始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在“十一五”和“十二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重點污染物減排指標還被列為約束性指標。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修改時已對總量控制制度作了規定。所以,此次環保法修正案草案補充總量控制制度。

    草案規定,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應當遵循公平、科學、合理原則,研究提出國家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約束性指標分配意見,報國務院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下達的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約束性指標和本行政區域需要,分解落實指標,削減和控制本行政區域的重點污染物排放量。

    根據草案,對尚未達到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以及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約束性指標的地區,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地方政府應當確定該重點區域、流域總量控制的污染物種類及控制指標,在規定期限內達到環境質量標準。

    草案強調,企業事業單位執行國家和地區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確定的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約束性指標。

    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是1989年通過實施的。近年來,社會各方面對修改這部法律的呼聲很高。

環保法修正案草案:國家建立監測網絡和監測數據信息體系

    新華社北京8月27日電(記者余曉潔、胡浩)27日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初次審議的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明確規定,國家建立監測網絡和監測數據信息體系。

    “環境監測制度是生態環境評價和保護的重要制度。較長時間以來,我國同一地區、同一流域不同部門公佈的環境質量數據不同,環境質量評價不一,有負面影響。環境評價監測點的設置和監測數據是環境質量評價的依據,監測數據依法公開是實現公眾參與的基礎。本草案通過規範制度來保障監測數據和環境質量評價的統一。”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汪光燾在作關於環保法修正案草案的説明時説。

    草案規定,國家建立監測網絡和監測數據信息體系。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範,組織監測網絡,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草案明確,監測網絡包括環境質量監測和重點污染源排放監測。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站(點)應當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設置。重點污染源排放監測站(點)設置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監測規範的要求。環境質量和污染物排放監測數據應當納入監測數據信息體系,作為評價環境質量的依據。

    草案強調,有關行業、專業環境質量監測站(點)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監測規範的要求設置。環境質量和污染物排放監測數據作為評價環境質量依據的,應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從事環境監測工作,應當遵守國家監測規範。監測機構應當使用國家統一標準的監測設備,監測機構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監測數據依法公開。

環保法修正案草案突出強調政府責任、監督和法律責任

    新華社北京8月27日電(記者胡浩、余曉潔)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27日提交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進行初次審議。草案突出強調政府責任、監督和法律責任。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汪光燾説,落實政府和排污單位責任,是歷年代表議案中突出關注的問題,也是修正案草案修改時增加的重要內容。近些年,涉及環境與資源保護的行政人員違法案件呈上升趨勢。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濫用行政權力和不作為的監督缺乏法律規定是現行相關法律的共性問題。

    為此,草案將現行環境保護法關於政府責任僅有的一條原則性規定,擴展增加為“監督檢查”一章,強化監督檢查措施,落實政府責任。

    在政府對排污單位的監督方面,針對當前環境設施不依法正常運行、監測記錄不準確等突出問題,草案增加了現場檢查的具體內容。

    在公眾對政府和排污單位的監督方面,環境信息公開是保障公眾環境知情權的基本手段和公眾監督機制的重要內容。草案新增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發佈國家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政府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獲取環境信息。

    在上級政府機關對下級政府機關的監督方面,為加強地方政府對環境質量責任,草案增加了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並規定上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對下級部門或工作人員工作監督的責任。

    為發揮人大監督作用,草案增加規定了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本行政區域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的完成情況,對發生重大突發污染事件的,還應當專項報告,突出了人大常委會監督落實政府環境保護的責任。

    同時,對應條文修改,草案完善了法律責任一章,重點補充了依法追究相關行政機關及其責任人和國家工作人員法律責任的內容。

環保法修正案草案進一步明確企業污染防治責任

    新華社北京8月27日電(記者胡浩、余曉潔)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27日提交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進行初次審議。草案進一步明確了企業污染防治和突發事件應對的責任,相應完善了企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責任制度。

    草案修改時著重解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同時明確企業不僅要對減少排放污染物負責,也要對排放污染物對公共環境質量造成的影響承擔責任。

    草案第二十四條規定,産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包括企業負責人的環保責任制度和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環保工作並接受監督的機制;依照有關水、大氣、固體廢物、環境噪聲、海洋、放射性等污染防治和清潔生産、循環經濟等法律規定,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産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産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

    草案規定了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開展監測,並依法公開監測數據。同時,草案規範了關於限期治理的規定,補充了企業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限期治理計劃,接受政府監督的內容。

    根據草案,國家實行排放污染物申報和徵繳費用制度。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並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對環境的危害程度徵繳費用,徵繳費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根據有關法律制定。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汪光燾表示,環境污染事件已經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問題之一。為此,草案增加了與突發事件應對法相銜接的條款,並針對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責任和防治次生災害作了銜接性規定。

    草案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環境污染風險控制,在應對突發事件時應當在搶險、救援、處置過程中採取必要措施,避免或減少突發事件對環境造成損害。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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