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7日電(記者陳菲、鄒偉)27日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關於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草案,明確了人民檢察院對民事審判活動的法律監督。
據介紹,草案二審稿規定:人民檢察院因抗訴的需要,可以查閱、調閱人民法院的訴訟卷宗,並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提出,根據審判和法律監督實踐情況,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贊同這一意見,建議對該條作相應修改。
我國擬修法遏制惡意訴訟
新華社北京8月27日電(記者陳菲、崔清新)夫妻雙方打離婚官司,一方發現另一方已通過另外的訴訟將財産轉移。惡意訴訟、虛假訴訟在司法實踐中越來越多,利用訴訟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也越來越多。
27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關於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草案,增加了對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濟渠道。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一些部門和專家提出,對惡意訴訟,除應當適用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給予拘留、罰款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還應當在民事訴訟法中增加對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濟渠道。
草案規定: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熊躍敏教授介紹,從目前的立法及司法解釋看,因虛假訴訟而受到損害的案外第三人的權利救濟途徑,主要通過申請再審加以解決。但申請再審條件嚴格,啟動非常困難,這就給案外人的權利救濟造成程序上的阻礙。
“與申請再審相比,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在程序上更便捷,更有利於案外人通過正當的司法途徑保護其合法權益。”熊躍敏説。
我國擬修改民訴法規定再審案件不再一律中止執行
新華社北京8月27日電(記者陳菲、鄒偉)27日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關於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草案,對再審案件中止執行的情形予以明確,有望改變再審案件一律中止執行的情況。
據了解,草案二審稿規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可以裁定中止原判決、調解書的執行。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專家提出,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原則上都應當中止執行,但對追索贍養費、扶養費、醫療費用等影響當事人生計、涉及其生命健康的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修改為:“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有關專家表示,上述即便進入再審程序亦不中止執行的案件,原告可以説處於弱勢地位,如中止執行可能使當事人難以維持正常的生活。這樣規定保障了當事人的基本生存權,同時通過列舉的方式進行限定,也避免了法院裁量權過大,可能不該中止的中止了,或者該中止的沒有中止。
民訴法修改助力民事審判駛向“快車道”
新華社北京8月27日電(記者陳菲、鄒偉、崔清新)27日,關於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草案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小額訴訟標的額不再“一刀切”、進一步明確舉證期限、再審審級可由公民選擇……決定草案進一步吸納了各方面意見,更加注重提高訴訟效率,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助力民事審判駛向“快車道”。
小額訴訟標的額不再“一刀切”
為了便於及時化解矛盾糾紛,提高訴訟效率,草案規定了小額訴訟制度。但是,小額訴訟的“門檻”設為多少才合適一直存在爭論。
草案一審稿將小額訴訟標的額規定為“五千元以下”。二審稿提高門檻規定為“一萬元以下”。
“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各方面多數意見贊成小額訴訟制度,同時對如何確定小額訴訟標的額仍有不同意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27日作民訴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報告時説。
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熊躍敏教授接受記者採訪時也表示:“草案一二審稿的規定雖然明確,但考慮到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性,這樣的方式顯然過於簡單。”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部門反復研究,建議將標的額確定為相對數——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
李適時在報告仲介紹,據國家統計局提供的數據,2011年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41799元,按百分之三十計算,全國大多數省區市為12000多元。
根據草案規定,各省區市小額訴訟標的額將會不同,並將每年根據公佈的年平均工資數額進行調整。
為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益,提交27日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決定草案進一步明確了小額訴訟案件屬於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並明確發現案情較為複雜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
“小額程序的建構符合程序保障理念的基本要求,應當持肯定的態度,至於將來實施中效果如何,恐怕還要通過實踐加以檢驗。”熊躍敏表示。
證據限時提出 逾期面臨不予採納
證據在訴訟活動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司法實踐中,有些當事人或者律師故意延遲提交證據,影響案件的審理,也影響對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熊躍敏介紹,2001年最高法院頒布了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首次明確了舉證時限制度,但在司法實踐中並未得到嚴格的執行。
因此,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法院和專家提出,為了及時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提高訴訟效率,需要當事人在訴訟中及時提交證據,草案應當進一步明確舉證期限的規定。
“我們的訴訟是有期限規定的,而且對於舉證規定一個期限對雙方當事人都是公平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有關負責人指出。
經過反復研究,草案增加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
同時還規定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延期。逾期提供證據,應當説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法院根據不同情形予以訓誡、罰款或者不予採納。
“草案雖規定了舉證時限制度,但對於違反舉證時限的後果採取了多元化的選擇,並非一律不予質證。如此既堅持了證據限時提出的原則,又確保重要證據能夠進入到訴訟中來,從而保障實體公正的實現。”熊躍敏説。
再審審級可由公民選擇
法院生效判決、裁定下達後,如果當事人仍然不服,認為仍有錯誤,根據法律的規定可以申請再審。
向上一級法院申請還是向原審法院申請?關於申請再審的審級,草案二審稿曾規定,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發生在公民之間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李適時説,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最高法院提出,有些案件當事人一方人數較多,由原審人民法院再審,有利於查清事實,將糾紛解決在當地。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最高法院研究,建議增加規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關於申請再審的管轄法院是否保留2007年修改過的上提一級的規定,是爭論的焦點。”參加過幾次民訴法修改研討後,熊躍敏説,“最高法院強烈要求改回2007年前的立法,以緩解高級法院和最高法院審理再審案件的壓力,而學界多數觀點認為應保留上提一級的規定。”
雖然選擇權在申請再審的當事人,但熊躍敏擔心,審判實踐中多數的申請再審案件即便向上一級法院申請,上一級法院也會將案件交原審法院審理,選擇權會失去意義。她建議,應該有附加條款,即賦予具有公民身份的當事人在特殊情況下有權請求上一級法院審理再審案件而不得交原審法院審理。
法院管轄“下放性”轉移將受到限制
根據我國現行民訴法的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由於下放性轉移沒有任何條件制約,司法實踐中通過下放性轉移改變二審法院,進而規避級別管轄的現象時有發生。
因此在草案二審稿中刪去了上級法院可將本院管轄的一審案件交下級法院審理的規定。
李適時説,最高法院提出,原則上上級法院不宜將本院管轄的民事案件交下級法院審理,但民事案件情況複雜,有的案件如破産程序中的衍生訴訟案件,交下級法院審理更有利於當事人參加訴訟,節約訴訟資源。
因此,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決定草案為“下放性”轉移設置了限定條件。“限定條件一是確有必要,二是程序上要上報上一級法院。這就能夠有效防止原來反映的地方保護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有關負責人説。
“設定下放性轉移的條件,有利於杜絕審判實踐中下放性轉移的濫用,確實保護當事人的審級利益。”不過熊躍敏也認為,“從長遠看,下放性轉移的規定應該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