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17日電 在國務院17日公佈《教育督導條例》後,教育部也公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校督導評估工作的意見,提出今後要嚴格督導評估程序,規範督導評估管理,完善結果報告制度,創新督導評估機制。
根據意見,進行綜合或專項督導評估要事先通知被督導評估學校,並向社會公示;要通過多種手段獲取學校管理與教學信息,廣泛聽取教師、員工、學生、家長的意見,吸收社區和有關專業人士參與督導評估;要注重指導學校改進教學工作,對存在的問題實行限期整改;要向社會公佈督導評估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意見要求要實行定期督導評估制度,每5年至少對中小學校實施一次綜合督導評估;推行督學責任區制度,對責任區域的中小學校進行經常性督導;實行歸口管理制度,對學校各項評估檢查進行統籌安排,嚴格控制和減少對學校評估檢查項目和次數,逐步將相關的評估檢查內容納入綜合督導評估範疇。
意見提出,各地在完成學校督導評估後,要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學校督導評估情況,促進有關部門切實履行職責和幫助學校有效解決問題;要向本級教育行政部門通報學校評估結果,提出督導建議,以作為考核問責和實行獎懲的重要依據;要向上級教育督導機構報告,提供統計信息和決策依據。要積極採取現代化技術手段,推動學校督導評估信息系統的建立。
意見明確了國務院教育督導機構、省級教育督導機構以及市、縣兩級教育督導機構的職責、功能和任務。強調各地要配齊督導人員,提供經費保障。要組織高等學校和教育科研機構積極參與督導評估的理論、政策和實踐研究,為學校督導評估提供專業指導和理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