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16日電(記者 韓潔、徐蕊)記者16日獲悉,財政部、民政部日前聯合發佈《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辦法》,明確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分配,強化“以獎代補”機制。
該辦法將於10月底正式實施。兩部門明確,辦法的出臺旨在進一步加強城鄉低保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
城鄉低保資金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保障城鄉低保對象基本生活的專項資金,包括城鄉低保金和城鄉低保對象價格補貼、節日補貼等臨時或一次性的生活補助資金。
根據辦法,城鄉低保資金的籌集渠道包括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社會捐贈收入等。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民政部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採取因素分配等方法,科學合理地分配城鄉低保補助資金,強化“以獎代補”機制,以加強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
辦法明確,因素分配方法主要依據城鄉低保對象數量、地方財政困難程度、城鄉低保資金安排情況等因素;以獎代補主要依據城鄉低保資金績效評價結果。
辦法強調,中央財政城鄉低保補助資金重點向貧困程度深、保障任務重、工作績效好的地區傾斜。各級財政、民政部門應建立健全城鄉低保資金績效評價制度,對制度實施和資金使用的效果進行評價。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城鄉低保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綜合考慮城鄉低保工作量等因素予以合理安排。基層城鄉低保工作經費不足的地區,省市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城鄉低保工作經費不得從城鄉低保資金中列支。
城鄉低保資金年終如有結余,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城市低保資金和農村低保資金年終滾存結余一般均不得超過其當年支出總額的10%。
此外,城鄉低保資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通過銀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機構,直接發放到戶。城鄉低保金應當按月發放,于每月10日前發放到戶。個別金融服務不發達地方的農村低保金可以按季發放,于每季度初10日前發放到戶。城鄉低保對象價格補貼、節日補貼等臨時或一次性的生活補助資金,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及時足額發放到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