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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建立註冊消防工程師制度 2013年1月1日施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0月17日 19時10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0月17日電(記者 史競男、鄒偉)記者17日從公安部消防局獲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近日聯合印發了《關於印發註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和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及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明確在我國建立註冊消防工程師制度,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註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是國家依照有關法律,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準入類職業資格制度。該制度的建立,是推動消防工作社會化的一項重大創新,有利於提高社會消防專業化管理水平,規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發展,對加強消防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促進消防監督管理機制改革,提高社會防控火災能力,具有十分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根據規定,註冊消防工程師是指經考試取得相應級別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並依法註冊後,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執業能力大小分為高級註冊消防工程師、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和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其執業範圍包括:消防技術諮詢與消防安全評估、消防安全管理與技術培訓、消防設施檢測與維護、消防安全監測與檢查、火災事故技術分析等消防技術工作。

    通知説,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具備相應學歷、實踐經驗及專業背景等方麵條件的,均可申請參加相應級別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實行全國統考,在連續3個考試年度內參加應試科目的考試併合格,可取得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按照全國統一考試大綱,實行省級統考,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參加應試科目的考試併合格,可取得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

    通知要求,獲得資格的一級、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應當受聘于一個經批准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依法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註解冊,以相應級別註冊消防工程師名義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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