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今日中國>> 中國要聞
 
宗教局:處理好促進經濟發展與維護宗教界權益關係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0月24日 21時45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0月24日電(記者華春雨)國家宗教事務局等10部門近日聯合下發文件,就涉及佛教寺廟、道教宮觀管理有關問題提出意見,制止和糾正佛教寺廟、道教宮觀“被承包”“被上市”等現象。

    國家宗教事務局一司負責人24日接受新華社記者專訪時表示,這個文件對於正確處理好促進經濟發展與維護宗教界權益之間的關係,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和積極作用。

    整治“宗教搭臺,經濟唱戲”亂象

    問:為什麼要出臺這份文件,文件針對的主要是哪些問題?

    答: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全面落實,依法管理宗教事務進程大大推進,宗教領域持續穩定,宗教關係保持和諧,宗教積極作用得到有效發揮。

    但是,當前涉及宗教的領域也出現一些新情況,特別是近年來,一些地方和企業受經濟利益驅動,搞“宗教搭臺,經濟唱戲”,在涉及佛教寺廟、道教宮觀的管理方面出現了一些較為混亂的問題和不正常的現象。

    本次下發的《關於處理涉及佛教寺廟、道教宮觀管理有關問題的意見》主要針對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一些地方、企業和個人以弘揚傳統文化、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為藉口,投資新建或承包寺觀,借教斂財;二是一些非宗教活動場所雇用假僧假道,非法從事宗教活動,違規設置功德箱,收取宗教性捐獻,甚至威逼利誘信眾和遊客,騙取錢財,以教牟利;三是一些經依法登記的寺觀尤其是處在風景名勝區的寺觀,或被投資經營,或被作為企業資産上市,或存在強拉或誘導遊客和信教群眾花高價燒高香、從事抽籤卜卦等現象。

    改革開放以來,宗教界和廣大信教群眾為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作出了積極努力和重要貢獻,佛教寺廟、道教宮觀因其具有的深厚文化底蘊客觀上也為發展旅遊事業作出了貢獻。同時,我們也要認識到,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是滿足信教群眾宗教需要的場所,旅遊和經濟不是其主要社會功能。本次下發的《意見》明確指出了一些地方、企業和個人在這些問題上存在著的認識偏差,並作出了政策規定,從這個角度而言,該文件對於正確處理好促進經濟發展與維護宗教界權益之間的關係,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和積極作用。

    問:這份文件在制定過程中主要體現哪些精神?

    答:《意見》的主要精神體現在保護、服務與管理三個方面。

    一是依法保護宗教界和廣大信教群眾的合法權益。比如,《意見》第一條明確規定:“寺觀應在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行政管理下,在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指導、監督下,由佛、道教界按民主管理的原則負責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插手其內部宗教事務”。

    二是為宗教界和信教群眾提供更加便捷的公共服務。《意見》規定國家宗教事務局將逐步向社會公佈依法登記的佛道教活動場所,建立教職人員基本信息查詢系統。

    三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務。《意見》重申了中央有關宗教政策,明確政策界限,強調依法依規管理,對涉及寺觀的管理行為不能越界、越位。比如《意見》明確:“嚴禁黨政部門參與或縱容、支持企業和個人投資經營或承包經營寺觀,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寺觀搞‘股份制’‘中外合資’‘租賃承包’‘分紅提成’等”,“不得將宗教活動場所作為企業資産上市”,“除經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外,其他場所一律不得組織、舉行宗教活動,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獻”。

   多管齊下,齊抓共管

    問:為什麼需要聯合10個部門共同下發一個宗教方面的文件?

    答:宗教不是脫離現實社會的,其與社會各個方面發生這樣那樣的聯絡,由此産生大量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務。對這些事務的管理,不是宗教事務部門一家所能承擔的。在寺觀管理方面出現的問題,需要各有關部門明確職責,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因此,此次下發的文件由國家宗教局牽頭,會同中央統戰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文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旅遊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文物局等10個部門共同出臺。《意見》對各個部門的管理職責、分工和措施做出了相關規定。

    問:這份文件中主要規定了哪些具體的措施?

    答:《意見》提出的具體措施可以歸納為三類:

    一是由各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貫徹執行的。如,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要對依法登記的寺觀進行一次全面排查,開展專項治理;國家宗教事務局將對依法登記的寺觀予以公告,幫助信眾辨別宗教活動場所和非宗教活動場所;國家宗教事務局將在完成宗教教職人員認定備案工作基礎上,建立宗教教職人員基本信息網絡查詢系統,以利於辨認和打擊假冒教職人員等。

    二是由多個相關部門共同貫徹執行的。如,嚴禁黨政部門參與或縱容、支持企業和個人投資經營或承包經營寺觀,對參與、支持此類活動的黨政幹部要按黨紀政紀嚴肅處理;對非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功德箱、接受宗教性捐獻、開展宗教活動等借教斂財行為進行查處;對將宗教活動場所作為企業資産上市問題的處理和處罰;對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的查處;對強拉或誘導遊客和信教群眾花高價燒高香行為的整治和查處;對在風景名勝區內的宗教活動場所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新建、擴建、改建行為的查處。

    三是由宗教團體和宗教界貫徹執行的。如,宗教教職人員必須經宗教團體認定並備案;宗教教職人員要引導信教群眾文明燃香,不得以任何手段騙取香客、遊客錢財;宗教教職人員要依照教規如法如儀開展宗教活動,不得到非宗教活動場所從事宗教活動等。

 
 
 相關鏈結
· 宗教局在杭州召開2012年宗教工作信息員座談會
· 多部門通知制止糾正寺廟、宮觀"被承包"等現象
· 宗教局副局長蔣堅永出席周賢正主教榮休感恩崇拜
· 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經驗交流會在武漢召開
· 宗教局會同公安等對制止零散朝覲工作進行督察
 圖片圖表
 欄目推薦
領導活動 人事任免 網上直播 在線訪談 政務要聞 執法監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規 央企在線 新聞發佈 應急管理 服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