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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辦公佈的新生育保險徵求意見稿呈現三大亮點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21日 19時40分   來源:新華社

適用範圍擴大、繳費比例降低、待遇標準明確
——新生育保險徵求意見稿呈現三大亮點

    新華社北京11月21日電(記者 徐博)國務院法制辦近日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上公佈了《生育保險辦法(徵求意見稿)》。與1994年頒布、至今仍處於“試行”地位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相比,徵求意見稿呈現出適用範圍擴大、繳費比例降低、待遇標準明確等亮點。

    適用範圍擴大

    老辦法的適用範圍僅限于城鎮企業及其職工,而徵求意見稿明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及其職工或者雇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

    按照社會保險法的立法精神和《社會保障“十二五”規劃綱要》關於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徵求意見稿將生育保險的覆蓋範圍確定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各類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這將有利於生育保險制度的統一,有利於體現社會保障的公平性。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佈的數字顯示,截至今年9月底,全國參加生育保險的人數為15074萬人,比上年底增加1182萬人。

    繳費比例降低

    與老辦法一樣,徵求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

    以單位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表明單位無論招用男、女職工,都要依法參加生育保險,體現了生育不單是女職工個人的事情而是一個家庭乃至社會責任的理念,特別是在女性就業比男性更為困難的背景下,通過建立生育保險制度實現風險共擔,有利於均衡用人單位之間的生育成本負擔,有利於消除就業性別歧視,保障婦女平等就業的權利。

    徵求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一般不超過0.5%,比現行規定的1%左右大幅度降低,具體繳費比例由各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測算後提出,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批准後實施規定生育津貼是職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産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獲得的工資性補償,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明確了生育津貼以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標準計發;為有效控制用人單位的繳費負擔,徵求意見稿同時規定,繳費比例超過0.5%的,應當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待遇標準明確

    老辦法規定: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出規定的醫療服務費和藥費(含自費藥品和營養藥品的藥費)由職工個人負擔。

    徵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參加生育保險的人員在協議醫療服務機構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符合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及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即個人不需要支付費用;對於急診、搶救的,可在非協議醫療服務機構就醫。

    徵求意見稿規定生育津貼是職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産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期間獲得的工資性補償,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明確了生育津貼以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標準計發。

    考慮到公共衛生服務已包含了部分孕産婦檢查項目,徵求意見稿明確按照國家規定由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或者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支付的生育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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