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22日電(記者 陳菲)為確保新刑訴法正確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22日正式公佈了修訂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修訂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共708條,其中新增條文240條。規則新增了辯護與代理、證據、案件受理、特別程序、案件管理五章;除通則、管轄、回避、刑事司法協助、附則等章修改較小外,其他各章新增、修改內容總計超過原內容的80%。
修訂後的規則圍繞檢察機關的職權,對檢察機關參與刑事訴訟的具體程序進行了全面規範。修訂主要圍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一是對新刑事訴訟法中涉及檢察工作的概念、條文的含義根據立法精神加以準確界定,包括界定特別重大賄賂犯罪、非法證據排除制度中的“其他非法方法”、“有礙偵查”的情形、逮捕條件中“社會危險性”的具體情形等。二是對新刑事訴訟法設定的制度進行細化,包括設立專章規定辯護制度、證據制度,確保辯護人在檢察環節的各項辯護權利和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得以有效貫徹落實;規範訊問錄音、錄像的調取情形和審查方式;規定庭前會議的主要內容;進一步明確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和條件及辦案程序;細化特別程序的辦案流程;明確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具體程序和職責部門等。三是對檢察機關執行刑事訴訟法的工作程序、操作程序作出規定,包括檢察機關新增職責的內部分工、對辦案流程的監控和質量管理的具體程序等。
2012年3月,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為保證檢察機關正確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最高檢根據修改後刑事訴訟法和司法實踐的需要,組織力量,經深入調研、廣泛徵求意見,對1999年發佈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進行了全面修訂。
修訂後的規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檢有關負責人表示,這對於保證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嚴格依法辦案,正確履行職責,確保案件質量,實現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統一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