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北京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對《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審議,一審中被刪除的“因食品犯罪被追刑責的經營者終身禁入食品行業”的規定,經修改後再被寫入。
從去年9月開始,現行《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啟動修訂。此次草案進行二次審議,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部門提出,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生産經營者應當嚴格追責,對於觸犯刑律的責任人除了追究刑責以外,還要加大信用懲戒的力度。根據上述意見,修訂草案修改稿規定,“食品生産經營者生産經營不符合安全標準或者有毒、有害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産經營活動。”同時,單位被吊銷食品生産、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負有責任的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産、經營和管理工作。
此外,修訂草案修改稿還明確,對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結果表明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應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並向社會公佈;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情況緊急、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應根據需要實施責令暫停購進、銷售相關食品等臨時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