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8日電 為保障煤礦建設項目安全生産,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五部門日前研究制定了《加強煤礦建設安全管理規定》。規定指出,建設單位不得規避招標、虛假招標、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招標人、非法轉包或違規分包,不得壓低涉及安全的工程造價。
規定指出,要落實煤礦建設項目設計規範要求,承接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水文地質類型複雜和極複雜礦井建設項目的設計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煤礦設計業績。同時,施工單位必須依法取得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産許可證,嚴禁轉包、違法分包工程和挂靠資質施工。
規定要求,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産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提取的安全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競標時,不得刪減,列入標外管理。
規定強調,項目監理單位對煤礦施工質量和安全等承擔監理責任,應當公正、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工作,配備與建設項目監理工作相適應的足夠數量的監理工程師和監理人員(不得少於4人)及監理設備。
規定還指出,各地要加大對超層越界、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非法、違法、違規建設行為的打擊力度。對搶工期、趕進度的,要責令其整改;對施工過程中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其整改或停止施工;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冒險組織施工的,要責令其停止施工,並依法查處;對以整合、技改名義違規組織生産,以及故意拖延工期、未在規定期限內實施改造的礦井,要依法予以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