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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負責人談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1月05日 07時09分   來源:新華社

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四大進步
——公安部有關負責人談《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新華社北京1月4日電(記者鄒偉、史競男)近日,修訂後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以公安部令第125號發佈實施。辦理行政案件是公安機關最日常、最大量的執法行為,涉及治安、交通安全、消防、出入境等一系列公安行政管理工作,與群眾生産、生活密切相關。就此次修改的原因、規範公安行政強制權行使、排除非法證據等問題,公安部有關負責人接受了記者採訪。

    嚴格規定行政強制措施及實施程序

    問:為什麼要對《規定》進行全面修訂?

    答:《規定》作為一部統一、全面規範公安機關行政辦案程序的部門規章,是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的最基本規範之一。公安部此次對《規定》全面修訂,主要有三方面考慮:

    一是適應法治建設形勢。黨和政府以及人民群眾對依法行政、公正執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改進、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對提高公安機關依法履職能力,充分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是確保新出臺法律正確有效實施。2006年以來,禁毒法、消防法、行政強制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陸續制定、修訂,對公安行政執法活動作出了新的規定,且許多規定內容需要進一步細化為更具可操作性的程序制度。

    三是鞏固、深化執法規範化建設。近年來,公安機關通過開展執法規範化建設,形成了一些規範行政執法的經驗和做法,有必要予以總結、提煉,上升為公安部規章。

    問:公安機關在行政執法辦案中有著較多的行政強制權,《規定》如何保證這些權力合法、合理地行使?

    答:我們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結合公安執法實踐,對公安機關行政強制措施以及強制執行的程序作了明確、嚴格的規定。

    一是明確界定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範圍、適用條件、審批和實施程序。如,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佔有的財産,不得扣押,與案件有關必須鑒定的,可以依法扣押,結束後應當立即解除。對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公民個人及其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應噹噹場告知當事人家屬實施強制措施的公安機關、原因、地點和期限;無法當場告知的,應當在實施強制措施後立即通過電話、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

    二是設專章對公安強制執行作出明確規定,包括強制執行的一般程序、代履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以及中止、終結強制執行等。

    調取證據的程序標準更加嚴格

    問:在行政案件證據制度設計上,如何保障公平、公正?

    答:為保證公安機關辦理的行政案件做到證據確實、充分,經得起檢驗,我們參照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對行政案件證據的收集、調取以及非法證據排除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我們規定了和刑事訴訟同樣嚴格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證據,即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以及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陳述、其他證人證言,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執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我們也規定了更加嚴格的調取證據的程序和標準。需要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開具調取證據通知書。必要時,公安機關應當採用錄音、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內容及取證過程。收集調取的物證應當是原物,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拍攝或者製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內容的照片、錄像。收集、調取的書證應當是原件。在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時,可以使用副本或者複製件。書證的副本、複製件,物證的照片、錄像,要經與原物或原件核實無誤或者經鑒定證明為真實的,才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保障公民基本權利有四大進步

    問:此次修訂《規定》,如何對公民基本權利進行更好地保障?

    答:在這方面,我們做了大量積極主動的探索實踐,形成了一些經驗,在《規定》修訂中也有充分體現。

    一是詢問程序進一步規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考慮到各地公安機關按照公安部執法規範化建設的統一要求,普遍進行了辦案場所規範化改造,並在辦案區安裝了電子監控設備,規定詢問違法嫌疑人應當在公安機關的辦案場所進行。詢問查證期間應當保證違法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二是涉案財物和嫌疑人隨身財物的管理制度更加規範,保護當事人的財産權。

    ——對涉案財物實行統一管理。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部門和辦案部門應當建立電子臺賬,對涉案財物逐一編號登記,載明案由、來源、保管狀態、場所和去向。辦案民警應當在依法提取涉案財物後的24小時內移交涉案財物管理人員,並辦理移交手續。

    ——加強保證金管理。公安機關應當指定辦案部門以外的法制、裝備財務等部門負責管理保證金。嚴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證金。

    ——妥善保管違法嫌疑人的隨身財物。對違法嫌疑人隨身攜帶的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登記、保管、退還。

    三是執法程序更加公開透明,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監督權。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回執單,交報案人;應當在受案回執單上寫明案件查詢方式和聯絡方式,以方便報案人查詢案件進展情況。

    四是行政處理決定程序更加嚴格,確保裁決合法合理。為避免執法的隨意性,在當場處罰的實施程序中,增加“收集證據”要求,規定應當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告知違法行為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並充分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涉及賣淫、嫖娼、賭博、毒品的案件,不適用當場處罰。行政拘留處罰只能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決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修訂出臺

    新華社北京1月4日電(記者史競男、鄒偉)記者4日從公安部獲悉,公安部近日發佈全面修訂後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進一步補充完善了公安行政強制、證據收集、涉案財物、執法公開等制度。修訂後的《規定》已于1日起實施。

    《規定》嚴格規範了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使用。如,規定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被侵害人或善意第三人合法佔有的財産,不得扣押。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應當場告知當事人家屬實施強制措施的公安機關、原因、地點和期限;無法當場告知的,應在實施強制措施後立即通過電話、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 >>>詳細內容

公安部公佈全面修訂的《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新華社北京12月26日電(記者 鄒偉 楊維漢)記者26日從公安部獲悉,為保證正確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公安部近日發佈修訂後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對1998年發佈的原規定作出全面修訂。“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和“嚴禁刑訊逼供”被寫入總則。

    《規定》共14章、376條,其中新增107條,修改244條,對律師參與刑事訴訟、證據制度、強制措施、立撤案、偵查措施等方面作了較大幅度的修改;還對管轄、羈押、執行、特別程序、辦案協作、外國人犯罪案件辦理、刑事司法協助和警務合作等方面進行了完善。《規定》將於2013年1月1日與修改後《刑事訴訟法》同步實施。 >>>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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