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30日電(記者吳雨、李文卉)中國保監會30日公佈消息稱,新制定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將大病保險的資本要求從自留保費的16%至18%降為10%至15%,以降低險企運行成本,鼓勵其開展相關業務。
新發佈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問題解答第14號: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最低資本》規定,大病保險的資本要求為自留保費的10%至15%,或者是賠款金額的13%至17%。而原標準規定,大病保險的資本要求為自留保費的16%至18%,或者是賠款金額的23%至26%。
保監會表示,大病保險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則,保險公司可以與政府約定風險共擔安排,對超額結余及政策性虧損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此次新標準降低了最低資本要求,是對國家大病保險制度的積極響應和大力支持,降低大病保險運行成本,鼓勵保險公司開展相關業務。
此外,為引導保險公司科學評估大病保險風險,使新標準更加符合實際風險狀況,保監會對採集大病保險的實際數據進行了定量測算,採用了隨機模擬方法,區分了不同的風險共擔安排、不同的業務規模和不同置信度水平,更加精確地細化了大病保險的業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