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9日電(記者陳菲)《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規定》日前施行。最高檢要求,單位和個人應用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結果要“正當、誠實、守信”,不得濫用。
規定對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提出了6個原則性的要求:檢察機關開展查詢工作要“依法、客觀、及時、便利”;單位和個人應用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結果要“正當、誠實、守信”,不得濫用;檢察機關“不參與、不干預”對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對經查詢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單位和個人的具體處置;人民檢察院應對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結果的應用情況進行跟蹤、了解,以保證查詢結果得到正當、有效的應用;檢察機關要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洩露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檢察機關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要主動接受社會的監督。
根據規定,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查詢申請的事由應用查詢結果,不得用於查詢申請事由之外的其他事項,不得利用查詢結果進行不正當競爭或者從事非法活動。
人民檢察院依據一定規則和標準,將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所認定的行賄罪、單位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等犯罪信息進行收集、整理、錄入、存儲而建立了全國行賄犯罪檔案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