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重慶2月21日電(記者張曉松)2012年,全國工商系統開展了為期一年的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專項行動,共檢查合同654143份,約談企業89823次,下達行政建議書48151份,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44991份,立案查處44557件,查處結案40505件,罰沒款達10648.49萬元。
這是記者21日在重慶召開的全國工商系統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專項行動總結表彰會議上了解到的。
合同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合同格式條款因其便利性和經濟性,被廣泛應用於各個領域。但也有不少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的特點,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消費者,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這類條款被稱為“霸王條款”。
2012年,全國工商系統依法集中整治了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的責任、排除消費者的權利等三類違法行為,涉及美容美發、公用事業、房地産、旅遊、汽車銷售、電子産品維修等消費熱點領域,對“最終解釋權歸我公司所有”“該商品一經售出概不退換”等“霸王條款”進行了規範。
與此同時,各地工商機關還依託法律賦予的合同監管職能,查處了金融服務、物流、供水、供電等壟斷行業以及網絡市場等新興領域中經營者利用“霸王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案件,有效破除了一些行業“潛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