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武漢3月1日電(記者李勁峰、徐海波)記者1日從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武漢“12·1”特大銀行爆炸案主犯王海劍因實施爆炸行為,情節惡劣後果嚴重,1日上午被武漢市中院依法執行死刑。
法院查明,王海劍從2010年10月起開始通過網絡、書籍自學製造爆炸物,並購買濃硝酸等原料非法製造爆炸物。從2011年5月起,王海劍便夥同兩名共犯企圖在銀行炸毀運鈔車搶劫錢箱。
2011年12月1日,王海劍攜帶自製爆炸物藏匿在位於武漢市洪山區建設銀行關山一路支行門前,見到銀行職員提著錢箱走出銀行準備送上運鈔車時,按下遙控裝置開關引爆爆炸物。因無法實施搶劫,王海劍便騎摩托車逃離現場。爆炸造成兩人死亡,15人受輕傷,附近銀行、藥店、超市及車輛損失共計價值8萬餘元。
此案經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王海劍製造爆炸物並在公共場所引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構成爆炸罪,且情節特別惡劣,後果極其嚴重,依法核準死刑立即執行,並下達死刑執行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