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合肥3月7日電(記者程士華)為謀私利非法傾倒化工廢料30噸,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政府修復花費高達280多萬元。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6日對該案作出終審裁定,被告人丁行夫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被判刑3年6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丁行夫係浙江寧波人。2010年4月以來,丁行夫把處理化工廢料的生意介紹給魏德六,魏德六又聯絡魏洪奎。魏洪奎多次從江蘇省某化工廠和安徽省某化工廠拉回化工廢料30噸左右,分別傾倒在淮南市大通區上窯鎮外窯村焦山、魏山和小花園等地並掩埋,對當地土壤、水源等造成了重大污染。經安徽省環境檢測中心站檢測,這些化工廢料中含有二甲基硝基苯,屬中度毒性的危險廢物。截至2012年6月,大通區上窯鎮政府為轉移、處理化工廢料和受污染土壤以及為受污染影響的群眾拉生活用水等共花費285萬餘元。案發後,丁行夫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
法院認為,丁行夫夥同他人非法處理化工廢物,致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構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丁行夫在該案中起主要作用,係主犯。鋻於其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積極賠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終審裁決,維持大通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丁行夫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其他涉案人員此前已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