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呼和浩特3月22日電(記者 王春燕)根據新修訂的《內蒙古自治區規範性文件制定和備案監督辦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對其認為不合法的規範性文件提出異議審查申請,此舉將提高規範性文件公眾監督的參與度和透明度。
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主任孫惠民22日在辦法頒布實施新聞發佈會上説,目前內蒙古自治區規範性文件數量大、底數不清,清理更新工作尚不到位,致使規範性文件的發展落後於國家的要求和工作實際。實行規範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將能夠有效防止清理工作不到位導致的多重文件並存的現象。
根據辦法規定,凡認為規範性文件違法,即可向負責該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提出書面審查申請,也可以直接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書面審查申請。政府法制機構應在收到異議審查申請起5日內進行形式審查,屬於其監督範圍的,應當予以受理,並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
此外,辦法規定,今後內蒙古新出臺的規範性文件應當明確其有效期,一般不得超過5年,名稱冠以“暫行”“試行”的規範性文件,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自規範性文件實施之日起計算。
規範性文件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本行政區域或其管理範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並在一定時期內反復適用的除政府規章之外的行政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