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香港3月25日電(記者劉歡)香港特區終審法院25日駁回外籍傭工就居港權案的上訴。作為終極裁決,這表明在香港的外傭將不會享有居港權。至於特區政府請求終審法院考慮提請人大釋法,終院表示毋須釋法。
針對外傭認為,外傭符合基本法中“通常居港”的定義,終審法院認為,外傭持有有效證件入境住滿7年,只是審視其是否符合“通常居住”定義的其中一個特點。外傭在港居留的性質,極具限制性,必須受雇于合約指明的僱主,並居住在有關僱主的居所,才獲准留港,合約完結時,必須返回原居地,因此,外傭居住的特質,遠離傳統上承認的“通常居住”。
香港現行的入境條例不允許居港滿7年的外籍傭工申請居留權。2011年9月30日,特區高等法院就首例外傭爭取居留香港權司法復核案做出裁決,法官的判詞認為香港現行的入境條例違反了基本法有關規定。特區政府為此提出上訴。去年3月28日,香港特區高等法院上訴法庭裁決,外籍傭工居港權案特區政府勝訴。外傭上訴至終審法院。
去年12月12日,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提交了外傭居港權上訴案的書面陳述,並請求終審法院考慮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尋求澄清1999年釋法的效力。對此,終審法院25日表示毋須釋法。
香港家庭傭工僱主協會主席羅軍典表示,對於終審法院裁定外傭沒有居港權,他表示歡迎和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