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日電(記者 任峰)北京市貫徹國務院房地産市場調控細則出臺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就轉讓住房所得徵收個人稅問題進行了解答。相關負責人表示,納稅人能夠確定房屋原值和有關合理費用的,個稅稅款以本次房屋交易價格減除房屋原值和有關合理費用後的餘額,按20%稅率計算;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相應憑證,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稅收徵管、房屋登記等信息系統也未能核實房屋原值的,個稅稅款以本次房屋交易價格按核定徵收率1%計算。
房屋原值是徵收個稅的重要依據。據介紹,根據房源情況不同,北京對不同房屋原值計算方式也不同。商品房原值為購置該房屋時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自建住房原值為實際發生的建造費用及建造和取得産權時實際交納的相關稅費;經濟適用房(含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值為原購房人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相關稅費,以及按規定交納的土地出讓金;已購公有住房原值為原購公有住房標準面積按當地經濟適用房價格計算的房價款,加上原購公有住房超標準面積實際支付的房價款以及按規定向財政部門(或原産權單位)交納的所得收益及相關稅費;城鎮拆遷安置住房原值根據相關規定計算。
據了解,納稅人若能提供實際支付裝修費用的稅務統一發票,並且發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與轉讓房屋産權人一致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其轉讓的住房在轉讓前實際發生的裝修費用,可在以下規定比例內扣除: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的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0%。納稅人原購房為裝修房,即合同註明房價款中含有裝修費(鋪裝了地板,裝配了潔具、廚具等)的,不得再重復扣除裝修費用。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相關人士表示,納稅人申報的住房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依法有權根據有關信息核定其轉讓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