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5日電(記者 錢春弦、趙超)一部醞釀30多年,歷經三次審議的綜合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25日經中國最高立法機關表決通過,這是為中國旅遊業的宏偉藍圖立法,這是為億萬普通人圓旅遊夢立法。
突出旅遊者為本 強調旅遊文明
旅遊法強調為旅遊者提供旅行便利和安全保障,在維護權益總體平衡的基礎上,更加突出以旅遊者為本。
旅遊法專設旅遊者一章,落實旅遊者保護:自主選擇權、知悉真情權、要求嚴格履行權、受尊重權、救助保護請求權、特殊群體獲得便利優惠權。顯而易見,在遵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法的一般原則基礎上,根據旅遊活動的特點,旅遊法規定了一些特殊的、有針對性的旅遊者權利。
那麼,旅遊法是否過於“偏袒”旅遊者呢?國家旅遊局有關負責人説,不存在偏袒,在旅遊活動中,對處於弱勢地位一方給予關注和保護是應該的。
當前旅遊市場中反映出的多數問題,有一些是旅遊經營者利用其對信息的掌握較多等優勢,欺騙、強迫或變相強迫旅遊者進行交易造成的。對旅遊經營者作出針對性規範,目的是使市場盡可能達到公平、公正的狀態。
“中國旅遊法一大精彩之處,是在旅遊者一章明確了國家對旅遊文明的引導,為文明、健康、理性出行提供法律依據。”德國國家旅遊局北京辦事處首席代表李朝暉説,旅遊法提出尊重當地風俗、宗教等,也是遊客文明的標準。中國遊客在各地公共場合大聲喧嘩等習慣,經常使各國客人側目。“希望通過旅遊法出臺,多方配合,中國遊客將來能展現出更加文明的風貌。”
整治行業痼疾 規範雙管齊下
“零負團費”、強迫購物、強迫參加自費項目等,這是困擾我國旅遊行業的頑症痼疾,是旅遊法鋒芒所指,具有民事規範、行政規範並重的中國法制特色。
要想標本兼治,就要民事規範和行政規範並重。旅遊法堅持通過民事關係調整以治本,同時考慮到當前部分旅遊者民事手段維權能力不足現狀,輔之以行政手段治標。
為此,旅遊法專設旅遊服務合同一章,並針對現階段群眾最關注的“零負團費”、強迫購物、強迫參加自費項目等問題,規定了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對合同必備內容的説明、告知、嚴格履約等義務,規定了旅遊者可無條件退貨、退費等權利。
在旅遊經營一章中,旅遊法以針對旅行社的“五不得”、針對旅遊從業人員的“三不得”、針對其他旅遊經營者的“一不得”等,明確設定了處罰規定。
攜程網副總裁郭東傑説,旅遊法實施後,旅遊行業優勝劣汰和洗牌不可避免,不法經營行為將被淘汰出局,旅遊者深惡痛絕的“零負團費”、低價購物團將被清出市場,違法成本明顯加大,市場將回歸良性競爭軌道。
凱撒旅遊總裁陳小兵説,旅遊法從國家層面來立法,以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為宗旨,明確各方權利、責任,旅遊者和經營者的維權、政府部門的監管執法都將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中國旅遊業將進入依法治理、依法維權的新時代。
繪中國旅遊藍圖 圓大眾旅遊夢想
旅遊法是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第一部法律。在中國旅遊研究院院長戴斌看來,這是為中國旅遊業的宏偉藍圖立法,是為億萬普通中國人圓旅遊夢立法。
景區門票價格越來越高,讓許多普通旅遊者望而卻步。旅遊法在遵循價格管理體制、定價權限、定價原則基礎上,提出“嚴格控制價格上漲”的基本原則,強調門票價格的公開性、公益性和時效性。對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門票的漲價,要求舉行各方參與的聽證會,並不得通過增加另行收費項目等方式變相漲價,還做出此類景區應逐步免費開放的規定。
旅遊活動具有流動性、異地性,比一般服務性消費存在更大的安全風險。針對近年來自然災害、社會安全事件、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旅遊法將旅遊者人身、財産安全保障放在首位,明確旅遊經營者是直接責任主體,政府是旅遊安全監管責任主體,社會有關機構承擔一定公共救助責任。
旅遊法還強調公共服務,給市場開闢更多空間。“旅遊法總結了30多年旅遊業發展經驗,明確了市場需求導向,遵循市場規律,體現了從政府主導向市場主導的轉變。”攜程網副總裁郭東傑説,這是對旅遊業所有攸關方的一大利好。
中國國際旅行社總社有限公司總裁于寧寧説,在“五一”小長假、第三個中國旅遊日到來前夕,旅遊法表決通過有重大現實意義,“這是對中國旅遊業健康發展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