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7日電(記者何雨欣、侯雪靜)記者27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針對蘆山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稅務總局近日明確有關稅收徵管問題,就做好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等提出明確要求。
稅務總局明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地震災害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申報。
稅務總局還明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地震災害不能按期繳納應納稅款,申請延期繳納的,省稅務機關可以在一次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的期限內予以核準。核準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災情仍需延期繳納該筆稅款的,省稅務機關可依法按次審批至2013年12月31日。延期期間,納稅人的應納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針對因地震災害遭受損失的納稅人,稅務總局要求,在2013年4月20日以前被稅務機關查處需要補繳稅款的,其所涉及的滯納金從稅款滯納之日起算,自2013年4月20日起中止計算。滯納金重新起算的時間,由原作出決定的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受災情況和生産經營恢復情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