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廣州5月1日電(記者 黃浩苑)新修改的《廣東省海上搜尋救助工作規定》于5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規進一步明確海上搜救工作的機構和職責,強化法律責任,完善合作機制。《規定》明確規定未經海上搜救中心同意,擅自退出搜尋救助行動等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廣東是海洋大省、航運大省和海事大省,海岸線長達4100多公里。隨著海上交通運輸、石油開採、觀光旅遊等行業領域的不斷發展,海上從業人員不斷增多,海上安全事故也越來越多,海上搜救任務日益繁重。
據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常務副主任、廣東海事局局長梁建偉介紹,新《規定》明確了廣東、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海上搜救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海上搜尋救助體系和應急反應機制,提高海上搜尋救助能力;同時,鼓勵和扶持有關單位建立各種形式的海上搜尋救助隊伍,建立海上搜尋救助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信息庫,建立和完善專業化的海上搜尋救助保障機制。
新《規定》還對中止和終止的海上搜救行動的條件做出明確規定。對接到海上搜尋救助指令後,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或者未及時參加海上搜尋救助的;在海上搜尋救助行動中不服從海上搜救中心或者現場指揮的組織、協調、指揮的;未經海上搜救中心同意,擅自退出搜尋救助行動等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在海上搜尋救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