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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立法明確特種設備制銷和使用單位安全責任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6月26日 21時26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6月26日電(記者余曉潔)特種設備具有高壓、高溫、高空、高速的特點和易燃、易爆等危險性。大到電梯、鍋爐、客運索道,小到蹦極用的繩索都在此列。近年來,一些在用電梯老化,維護保養不及時不規範,導致乘客困梯、乃至電梯“吞人”的事故屢有發生。一部規範電梯等特種設備生産、經營、使用、檢驗、監測及監督管理的法律呼之欲出。

    26日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三審的特種設備安全法草案,進一步突出特種設備生産、經營、使用單位的安全主體責任。

    草案規定,國家按照分類監督管理的原則對特種設備的生産實行許可制度。生産單位應當保證特種設備生産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對其生産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負責。草案明確,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照本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製造單位委託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修理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並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電梯製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同時,草案增加了對經營環節的要求,明確特種設備銷售者的責任和義務。針對目前設備租賃使用較多的情況,草案規定,出租期間的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義務由特種設備出租單位承擔。

    使用環節是特種設備發生事故較多的環節。草案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規程,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

    這部法律草案分別於2012年8月和2013年4月進行了初次和二次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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