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30日電(記者 劉奕湛)7月1日起,一批法律和部門規章正式施行。其中,為進一步便利流動人口就近辦理出入境證件,公安部決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推出便民利民措施,符合條件的內地居民可以在暫(居)住地就近提交普通護照、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申請。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7月1日起,修改後的勞動合同法將正式施行。修改後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二百萬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等。同時還規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
修改後的勞動合同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修改後的勞動合同法還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中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同時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非戶籍地居民可就近辦理出入境證件便民措施
為進一步便利流動人口就近辦理出入境證件,公安部決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推出便民利民措施,符合條件的內地居民可以在暫(居)住地就近提交普通護照、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申請。
6月30日,北京邊檢民警在首都國際機場為入境旅客辦理手續。自7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同時廢止。新華社記者 唐召明 攝
據了解,北京、天津、石家莊、太原、呼和浩特、瀋陽、大連、長春、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寧波、合肥、福州、廈門、南昌、濟南、青島、鄭州、武漢、長沙、廣州、深圳、南寧、海口、重慶、成都、貴陽、昆明、西安等31個城市的本市戶籍居民的外地戶籍配偶、未滿16周歲子女,以及在本市暫(居)住的外地戶籍的就業、就學人員及其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可就近提交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申請。上述31個城市以及無錫、常州、蘇州、溫州、嘉興、舟山、泉州、株洲、湘潭、珠海、東莞、佛山12個流動人口較多的城市(共計43個城市)的上述範圍人員可就近提交普通護照申請。
此外,全國各地年滿60周歲(含)且在暫(居)住地居住6個月(含)以上的內地居民,可就近提交普通護照、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申請;內地居民可以在暫(居)住地就近提交換發、補發普通護照和往來台灣通行證以及再次赴臺相同種類簽注申請。
安監總局加強“有限空間”作業監管
為加強對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監管,預防和減少生産安全事故,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日前制定並公佈了《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規定自7月1日起施行。
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規定明確,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應當符合一系列要求:保持有限空間出入口暢通;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和警示説明;作業前清點作業人員和工具;作業人員與外部有可靠的通訊聯絡;監護人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並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絡;存在交叉作業時,採取避免互相傷害的措施。
《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修改 明確“回避”條件
為規範價格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程序,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日前公佈了修改後的《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這一規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據程序規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程序規定提出,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處理的。執法人員的回避,由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人或者經授權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人決定。
程序規定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價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價格主管部門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可以公告其價格違法行為,直至其改正。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部分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