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成都7月2日電(記者 陳健)職工的社會保險費是企業的一項重要開支,記者2日從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了解到,針對“4·20”蘆山地震災區部分企業因災停産歇業等情況,四川省出臺支持政策,符合條件的受災企業及其職工可享受緩繳社會保險費等“實惠”,緩繳期間,參保人員仍享受相應社保待遇。
四川省人社廳有關負責人介紹,按照支持政策,災區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社會保險法》規定,批准因災停産、歇業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緩繳包括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在內的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緩繳期滿後,可視其情況允許再緩繳不超過1年。
據介紹,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間,不徵收滯納金、不計利息,參保人員依然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在緩繳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可辦理退休及領取養老金手續。
根據此次支持政策,對因災無法恢復生産經營,經法院或有關部門依法宣告破産、關閉的企業,欠繳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統籌部分,在按國家有關規定使用破産財産清償後,不足部分按照有關規定核銷。企業繳費中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部分不得核銷。
此外,四川還落實了因災致殘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待遇問題。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因災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可按現行政策辦理退休、退職手續,領取基本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