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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瀘縣桃子溝煤礦礦難涉案公職人員一審宣判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8月20日 18時16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成都8月20日電(記者黨文伯)四川省瀘州市江陽區人民法院20日對瀘縣桃子溝煤礦“5·11礦難”中查處的7名公職人員被控玩忽職守、受賄犯罪案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人何琦、羅江富犯玩忽職守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馬孟燎犯玩忽職守、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被告人唐聞犯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周焱林犯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潘開勇、李家乾犯受賄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和兩年。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何琦係瀘縣安監局礦山管理站福集分站副站長、被告人羅江富係瀘縣安監局礦山管理站站長、被告人唐聞係瀘縣安監局礦山管理站副站長、被告人周焱林係瀘縣安監局副局長,負有煤礦管理和監管職責,由於嚴重工作不負責任,未發現瀘縣桃子溝煤礦“3111”工作面未經批准非法開採,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被告人馬孟燎係瀘縣國土局礦産資源管理股股長,在沒有調查核實的情況下,以瀘縣國土局的名義為瀘縣桃子溝煤礦出具不實的情況説明,致使桃子溝煤礦“3111”工作面被界定為採空區而失去有效監管。

    今年2月,受瀘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産委員會安排,上述5被告人作為瀘縣煤礦復工復産驗收一小組成員,負責瀘縣福集桃子溝煤礦的復工復産驗收,其中被告人周焱林擔任組長,被告人羅江富擔任副組長。5被告人在此次復工復産驗收中,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未對煤礦進行全面檢查,遺漏對該煤礦非法開採的“3111”工作面的檢查,在該礦不完全符合安全生産的條件下,在驗收表上簽字同意該礦恢復生産,對該礦非法開採以及安全生産監管不力。5月11日14時15分,該煤礦“3111”工作面發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致28人死亡、18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2449萬元。

    法院還查明,被告人馬孟燎、李家乾(原瀘縣安監局礦山管理站福集分站站長)、潘開勇(原瀘縣安監局礦山管理站駐礦安監員)等收受煤礦礦主送與的現金,已構成受賄罪。法院綜合上述犯罪事實和情節,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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