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濟南8月27日電(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 霍小光、楊維漢)國徽高懸,法庭莊嚴。2013年8月22日至26日,被告人薄熙來涉嫌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在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
被告人的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各界群眾一百餘人旁聽了庭審。庭審期間,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新聞發言人,向庭外的新聞記者介紹情況,並通過官方微博及時發佈了庭審情況。
庭審進行時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最大的一間審判庭——第五法庭內,112個旁聽位置座無虛席。8月22日上午8時43分,審判長、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王旭光敲響法槌,宣佈開庭。被告人薄熙來被法警帶入被告席。他駐足轉身,向旁聽席投下一瞥。
被告人薄熙來,1949年7月3日出生,山西省定襄縣人,曾任大連市市長、市委書記,遼寧省委常委、省委副書記、省長,商務部部長,十七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重慶市委書記等職務。2012年4月10日,鋻於涉嫌嚴重違紀,中共中央決定停止薄熙來擔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委員職務,並由中央紀委對其立案檢查。同年9月28日,中共中央決定給予薄熙來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對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犯罪問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同日,重慶市人大常委會罷免了薄熙來全國人大代表職務,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其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決定逮捕。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經依法指定管轄,于2013年4月10日以被告人薄熙來涉嫌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移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7月25日,濟南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薄熙來涉嫌犯罪提起公訴。
9時10分,在審判長當庭告知當事人庭審過程享有的訴訟權利後,法庭調查開始。
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楊增勝等4人,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訴。楊增勝宣讀起訴書。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熙來單獨受賄和共同受賄共計折合人民幣2179.0587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共同貪污公款人民幣500萬元,數額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應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並予以數罪並罰。公訴人指出,起訴書的指控是根據大量事實證據得出的結論。
庭審過程中,在審判長的主持下,被告人薄熙來對起訴書指控涉嫌犯罪的事實作了陳述,對指控予以否認。公訴人和辯護人分別訊(詢)問了被告人。證人徐明、王正剛、王立軍出庭作證,控辯雙方對證人進行了交叉詢問。公訴人當庭播放了檢察機關詢問證人唐肖林、薄谷開來的同步錄音錄像,並出示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親筆供詞,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分組進行了舉證。控辯雙方針鋒相對,進行了對抗性質證。公訴人指出,被告人沒有提出否認指控事實的證據,陳述、辯解中還存在許多相互矛盾的地方。法庭對薄熙來及其辯護人的發言申請均給予了許可,保證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有充分時間發表意見。薄熙來當庭表示,感謝審判長公平公正,法庭審理是人道的、文明的。
法庭調查結束後,經審判長許可,控辯雙方就案件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了法庭辯論。控辯雙方就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等問題發表了各自的意見。
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在公訴意見書中指出,在幾天的庭審中,被告人薄熙來不僅對有大量確鑿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予以矢口否認,而且連自己庭前親自書寫的材料和親筆供詞也予以推翻;對濫用職權罪,被告人僅承認自己有錯誤、負有責任,但同樣不承認犯罪。這足以説明其拒不認罪的態度。
公訴人強調,犯罪事實是客觀的,並不隨被告人的主觀意志而轉移;認定犯罪事實,是以全案證據為依據,而不是以被告人的口供為依據。公訴人向法庭提出,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被告人罪行極其嚴重,又拒不認罪,被告人沒有自首、坦白、檢舉揭發的情節,不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必須依法從嚴懲處。
薄熙來在法庭最後陳述時表示:王立軍叛逃在中外形成了惡劣的影響,給黨和國家帶來了影響上的損失,我在這個過程中嚴重誤判,深感愧疚,但沒有濫用職權之心。起訴書對我貪腐的指控是嚴重失實的,我沒有管好家人和下屬,我有大過。我自知我是很不完善的人,我主觀主義,脾氣暴躁,我有嚴重的過失和錯誤,我深感治家無方,給國家造成了不良影響。我誠懇地接受組織的審查,也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過去16個月,辦案部門工作人員對我的生活是照顧的,談話文明,多數人有素養,當然在這個過程中我是有壓力的。這次審判,讓控辯雙方都有機會充分發表意見,還有微博傳送了信息,使我對中國司法的未來增添了信心。
8月26日13時04分,審判長敲響法槌,宣佈休庭。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薄熙來案審理結束,擇期宣判。
涉嫌受賄
記者在庭審現場了解到薄熙來涉嫌受賄犯罪的主要事實包括:1999年至2006年,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2000年至2012年,單獨或者通過其妻薄谷開來(另案處理)、其子薄瓜瓜,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179.0587萬元。
收受現金--
公訴人指控,2000年至2002年間,薄熙來利用擔任大連市市長、市委書記,遼寧省省長等職務便利,接受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唐肖林(另案處理)的請托,為該公司接收大連市駐深圳辦事處從而利用該辦事處在深圳的土地進行開發建設提供了幫助,併為唐肖林申請進口汽車配額提供了幫助。2002年下半年至2005年下半年,薄熙來先後三次收受唐肖林給予的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110.9446萬元。
證人唐肖林先後作出的5份證言及4份親筆證詞、公訴人當庭播放的2013年5月31日詢問唐肖林的同步錄音錄像,均詳細證明了其通過在深圳的土地開發建設和申請進口汽車配額得到利益後,給薄熙來送錢表示感謝的經過。
公訴人向法庭提交的其他多名證人證言及相關書證,相互印證,證實了賄賂款的來源、行賄和受賄的過程以及賄賂款的去向。
薄熙來質證提出:唐肖林所説給我送三次錢的事情,是不存在的。他請托我辦的那些事情都是公事公辦。
鋻於薄熙來當庭否認收受唐肖林錢款的事實,公訴人出示了薄熙來的親筆供詞。薄熙來承認,唐肖林曾先後三次送給我13萬美元和5萬人民幣。第一次大約是2002年在我瀋陽的家中,唐肖林以我兒子在外國學習、谷開來“陪讀”生活開銷為由,給了5萬美元。第二次是2004年,我到商務部工作時,唐肖林到辦公室看我,捎去5萬元人民幣,説是“添些文具”。我拿回了家。第三次是2005年在我北京的辦公室,他送了8萬美元,説是給薄谷開來母子,國外生活需要用錢,表示一點老朋友的心意。錢我拿回家,放在我書房的保險櫃裏。
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提出,在審查期間,薄熙來的自書材料,是違心和不真實的,要求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公訴人指出,被告人薄熙來提出自己的自書材料是在受到壓力情況下寫出的,並以此要求進行證據排除。自書材料是被告人本人所寫,沒有辦案人員在場。同時,除了自書材料,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也作出了親筆供詞和供述,均認可了收受唐肖林錢款的事實。被告人當庭翻供,卻説不出合理的翻供原因,而且他的辯解存在矛盾,根據司法解釋,其庭前供述應當予以採信。
針對薄熙來所説“公事公辦”,公訴人指出,按照刑法規定,受賄人為他人謀取利益,無論是正當還是不正當利益,即使是公事公辦,但只要有權錢交易,就構成受賄罪。
收受房款--
起訴書指控,1999年至2006年,被告人薄熙來利用職務便利,接受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徐明(另案處理)的請托,為該公司收購大連萬達足球俱樂部、建設定點直升飛球項目、申報大連雙島灣石化項目、列入商務部原油成品油非國營貿易進口經營備案企業名單等事宜提供了幫助。2001年至2012年,薄熙來通過薄谷開來、薄瓜瓜先後多次收受徐明給予的鉅額財物。
法庭調查顯示,2001年7月9日,薄谷開來用其收受徐明給予的購房資金,以231.86047萬歐元(折合人民幣1624.9709萬元)購買了位於法國尼斯地區戛納市松樹路7號的楓丹·聖喬治別墅。從公訴人提交法庭的證據可以了解到,這是一座350平方米的三層別墅,帶有獨立花園、游泳池、車庫,總佔地面積3950平方米,相當於多半個標準足球場。
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的證據表明,薄谷開來和她的朋友、法國建築設計師帕特裏克·亨利·德維爾等人精心設計實施了一套以公司而非個人名義且法律關係極為複雜的購房方案--德維爾稱之為“蒙太奇計劃”--通過在海外註冊多家公司,利用複雜的股權結構,用以隱瞞薄谷開來其家庭在海外擁有房産的情況,並儘量減少購房稅費。
薄谷開來的證言説,我不想讓別人知道我們家在海外購買了房産,我怕和海外資産有染連累家人,不想給薄熙來在政治上造成影響。
檢察機關通過縝密偵查,掌握大量書證和證人證言,逐步梳理出了深埋在這個“蒙太奇計劃”之中的薄熙來受賄路線圖:徐明出資--以公司名義購買--薄谷開來實際控制別墅--薄熙來知情。
徐明當庭的證言和薄谷開來的證詞一致證明,當薄谷開來向徐明表達了想在法國購買某處別墅後,徐明當即表示由他來提供購房資金。徐明説,為了討好薄谷開來和薄熙來,日後能得到薄熙來給予的更大幫助,我提出由我支付購房資金。檢察機關調取的相關轉款財務賬證,證明了購買這套別墅的出資人正是徐明。
證據顯示,為購買這套別墅,薄谷開來等人在境外註冊了3家公司,此外還至少涉及4家外國公司和1家外國銀行。在最初註冊成立的公司中,薄谷開來和德維爾名義上各持有50%的股份。這是為了符合當地法律關於成立公司必須有兩個股東的規定。但實際上德維爾是代薄谷開來持有股份。
德維爾在親筆證詞中表示,他沒有對公司做任何的投資,實際上是替薄谷開來持有股份,“她始終是真正的所有人。”
薄谷開來多次確認,“別墅自始至終都是我的資産,我是房子的持有者、所有權人。”
在公訴人舉證之後,薄熙來發表質證意見説,我相信檢察機關收集的大量證據都是確實存在的,但是這些證據只能證明薄谷開來搞了這麼一套房子,並不能證明這套房子與我本人有何關係。我對於尼斯房産的事兒毫不知情。
公訴人接下來出示的證人證言顯示,薄熙來對徐明出資為其家購買別墅一事是知情的。
法庭上,公訴人播放了2013年8月10日詢問證人薄谷開來的同步錄音錄像,出示了她的相關證言,並播放了檢察機關經依法搜查,從薄谷開來家中電腦裏提取的由她本人製作的聖喬治別墅的數碼幻燈片。
薄谷開來説,在法國尼斯戛納購買別墅後,我在別墅拍了很多照片,設計了兩套幻燈片,是為裝修和出租使用的。我做的幻燈片是動感的,三秒鐘切換一張圖片,有英文的詩,還有音樂伴奏。幻燈片做好以後,我回國帶回瀋陽家裏,徐明來我家時,我在電腦上播放給他看,看的時候,瓜爹(指薄熙來)下班回來了,我們就一起看,徐明説我有才,瓜爹就在旁邊開玩笑,説我特懂藝術,就是個藝術家。我主動告訴他,我讓徐明出資在法國買了房産,是作為保值投資的,將來留給瓜瓜,作為經營性物業,對外出租,可以有穩定的收入。我説這話的時候徐明應該在場。
徐明對他和薄熙來、薄谷開來一起在薄熙來家中看幻燈片的情節予以證實,並稱當時薄谷開來向薄熙來明確講明了別墅是她讓徐明出資在法國購買的,將來薄瓜瓜可以有穩定的收入。徐明回憶説,後來我們又聊了幾句我就起身離開了。在這個過程中所説的原話我記不準了,但這件事的前後經過就是這樣的。
薄谷開來説,薄熙來還問我這樣做是否安全,我説購買的過程很複雜,不是以我們的名義購買的,此事很安全,讓瓜爹放心。
公訴人向法庭提交了徐明的證言,其中證實了薄熙來對這套別墅知情的一個重要細節:2004年7月,薄谷開來説房産已經辦好了,最近薄熙來會為這事找我。不久,薄熙來親自給我打電話,讓到商務部找他。見面後,在談話中薄熙來強調説對這件事一定要保密,任何時候他都不知道這套房産的事情。我説“明白”。
薄熙來當庭表示,公訴人舉出的有關這個房産的大量證據,就像一個巨大的球,想要證明和我有關的就是球上那一根細細的線。這根線就是在我瀋陽家中看幻燈的那個情節。而這個情節是不存在的,薄谷開來和徐明的證言都是虛構的。
公訴人指出,薄熙來一方面稱公訴人當庭播放的別墅幻燈片“我和大家一樣也是第一次見到”,另一方面又説在模糊的印象中在家裏看到過;一方面辯解徐明是薄谷開來的朋友而不是自己的朋友,另一方面又無法對徐明擁有車輛通行證可以隨意進出商務部作出解釋。在與徐明當庭對質過程中,薄熙來對徐明證明的“三人共看別墅幻燈片”和“商務部攻守同盟”兩個基本情節也無可否認。同時,薄熙來的大量辯解與起訴指控的事實和證據並沒有關係,只是他對事實的不同理解,而又不能舉出相關證據對自己的觀點加以證明,其辯解不是自相矛盾、就是蒼白無力。
辯護人當庭就相關證據的合法性、證人證言的真實性、以及法國尼斯房産權屬等提出辯護意見。公訴人一一予以回應。
收受其他財物--
檢察機關調取的大連實德集團數十筆財物報銷憑證和多位證人證言顯示:2004年至2012年,薄谷開來和薄瓜瓜收受徐明支付的國內國際機票、住宿、旅行費用,償還信用卡欠款費用,以及購買的一輛電動平衡車等,共計折合人民幣443.1432萬元。薄谷開來將讓徐明出資提供上述資助事宜告知了薄熙來。
薄谷開來在證言中稱,薄瓜瓜到國外上學經常往返國內國外,他的老師全家來北京,以及國外的朋友、同學40多人來京旅遊,他們的飛機票、住宿費都是我讓徐明支付的,徐明很痛快就答應了,並安排公司工作人員來辦。
薄熙來家的工作人員張曉軍具體負責聯絡徐明公司的工作人員購買機票。他在證言中説,機票主要有三類:一類是薄瓜瓜在國外讀書期間從國內往返英國、美國;一類是薄瓜瓜出國旅遊,比如2006年去德國看世界盃,還去過威尼斯、阿根廷、古巴、巴黎、非洲等地;還有一類是為薄瓜瓜的朋友、同學、老師等購買的機票。
大連實德集團相關工作人員證實,2011年8月,按照董事長徐明的安排,為薄瓜瓜及其親友支付非洲旅行費用就有130841美元。其中為他們從某航空服務公司租用私人飛機用於迪拜至乞力馬扎羅的往返旅程,花費8萬美元,預定非洲境內的酒店和行程等,共計50841美元。這筆錢是從徐明的私人賬戶中支付的。
大量證據表明,從2004年開始,一直持續到案發前,薄谷開來、薄瓜瓜等人收受徐明代為支付的機票費用多達76次。
法庭上,薄熙來稱,別説是76筆,就是760筆也與他沒有任何關係,他對這些機票報銷一無所知,薄谷開來、薄瓜瓜等人從來沒有跟他提到過機票的問題。
辯護人提出,薄熙來並不具體了解每一筆財物的收受情況。
針對薄熙來提出的“他對這些機票報銷一無所知”,公訴人指出,對於薄谷開來收受徐明支付薄瓜瓜“衣食住行”等費用的事實,在案證據證明薄熙來不僅知情,而且對權錢交易的本質有明確的認知。
薄谷開來在證言中説,徐明幫助我、瓜瓜及他的朋友支付機票住宿等費用。徐明和我們之間的經濟往來薄熙來是知道的。我向薄熙來推薦過徐明,我説徐明很可靠,對我和瓜瓜不錯,為瓜瓜上學提供幫助。
薄熙來在自書材料中曾寫道:徐明為我家、為谷開來,尤其為薄瓜瓜在國外留學提供了大量的資助,實質上是一種特殊形式的交易,即我幫了他“快發展”,他則幫我“帶孩子”。
薄谷開來在證言中説,其實徐明和我們交往,他看中就是薄熙來的職務,才和我們交往,我們提出的要求他都滿足。
公訴人指出,薄熙來與薄谷開來的夫妻關係決定了他們是利益共同體,在這種共同利益的驅使下,形成了“丈夫利用權力為請託人辦事,妻子收受請託人財物”的共同受賄模式。在這樣的模式下,不論薄熙來對薄谷開來收受財物的知悉是概括的還是具體的、是事前明知還是事後知情,都不影響其與薄谷開來構成共同受賄犯罪。
涉嫌貪污
公訴人指控,2000年,薄熙來擔任大連市委書記期間,直接負責了上級單位涉密場所改造工程。該工程由時任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局長王正剛(另案處理)承辦。2002年工程完工後,上級單位撥款人民幣500萬元給大連市政府。王正剛以工程涉密、款項不好入賬為由,向已調任遼寧省省長的薄熙來請示如何處理該筆工程款。
王正剛在出庭作證時説,我第一次向薄熙來請示時,他表示考慮考慮再説。過了一週,我又去瀋陽見薄熙來。我想,這筆工程款大連沒有其他人知道,不如留給薄熙來補貼家用,也算表達我對他提拔任用我的感謝。當與薄熙來見面時,我就對他説了這個想法。薄熙來想了一會兒説:那就這麼辦吧,具體的事你去找薄谷開來。他還給薄谷開來打了電話。
薄谷開來證實,薄熙來在遼寧任省長期間,一天,他告訴我,“王正剛想找你一下”,我説他找我幹什麼,薄熙來説,你的律師事務所不是關了嗎,你不是老埋怨我嗎?王正剛可以幫幫你的忙,給你一筆錢,數額挺大的,薄熙來讓我和王正剛直接談,當時我就明白了。因為當時我律所關了,我陪瓜瓜在英國讀書,開銷又大,錢比較緊張,瓜爹是非常清楚的。
詢問筆錄顯示:辦案人員詢問薄谷開來,薄熙來説的“幫幫你”是什麼意思?薄谷開來回答説,我和瓜爹説話都是心照不宣的,説話不用説的太明白,王正剛其實就是有一筆錢要給我和薄熙來,我們都非常清楚。
多名證人的證言和檢察機關從多家銀行調取的轉賬憑證均表明,從2002年5月到2005年3月,從上級單位撥付的500萬元工程款陸續全部轉到了薄谷開來指定的賬戶。
薄谷開來親筆證詞説:“事情完成後,我告訴了薄熙來是如何處理的。事情都辦好了,王正剛給的錢收下了。”
法庭上,薄熙來在回答公訴人提出的王正剛是否向他彙報過這個工程、是否彙報過上級單位撥付500萬元、是否提出將這筆款項給他“補貼家用”等問題時,稱他記不清。薄熙來説:“我現在印象模糊,在組織審查我的時候他們提到過這個事,其實我印象裏已經沒有這個事情了”,“我記不清了,但辦案人員向我提示後,我模模糊糊記得有這個事情”。薄熙來還提出王正剛證言不合常理、不可信。
公訴人指出,在上級單位撥付500萬元公款後,經王正剛提議留給薄熙來補貼家用,薄熙來當即讓王正剛和薄谷開來具體商議,並給薄谷開來打了電話。這些事實得到王正剛的當庭證言和薄谷開來的親筆證詞相互印證。
公訴人還出示了薄熙來2013年4月2日的親筆供詞:我同意王正剛去找薄谷開來商量,開了口子。王與谷商量後,我也沒去追問,放任了此事。此款已進入我妻子相關的賬戶,造成了公款私用,這中間,王正剛找過我,我又給谷開來打過電話,責無旁貸,我願認可檢察機關經分析確認後的調查結果,同時為此承擔法律責任。對此事的發生,我很慚愧,很懊悔。
針對上述親筆供詞,薄熙來稱,這是他上綱上線的自我批判,而且是在承受極大壓力之下寫的。薄熙來説,這個筆錄從頭到尾我都堅持沒有貪佔這筆款子的主觀故意。我懊悔的是自己馬虎大意太粗心了,當時在這個問題上沒有把好關。
薄熙來及其辯護律師提出,起訴指控貪污罪的主要依據是王正剛證言,但綜合全案證據可以證明,王正剛沒有去見過被告人,也沒有去説過500萬元工程款的事情。
公訴人表示,對這一關鍵事實,儘管被告人辯解其沒有貪佔故意,但證人證言內容一致,均指向被告人。不僅有王正剛、薄谷開來的證言,還有幫助轉款的相關證人的證言,以及轉款的公司賬目、銀行憑證等書證相互印證。上述500萬元公款落入薄傢俬囊的整個過程是清楚的、連貫的、完整的,證據是確實充分的。
涉嫌濫用職權
2012年1月至2月間,薄谷開來涉嫌故意殺害英國公民尼爾·伍德一案(“11·15案件”)被揭發、王立軍的重慶市公安局局長職務被免、王立軍叛逃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這一連串事件背後,作為時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重慶市委書記的薄熙來,又有哪些所作所為?
起訴書指控:薄熙來“違反規定實施了一系列濫用職權行為。”
“打”--
2012年1月28日,薄熙來聽取了王立軍關於薄谷開來涉嫌殺人的彙報。次日,他斥責王立軍誣陷薄谷開來,打了王立軍耳光並摔碎茶杯。
在法庭上,證人王立軍回憶了當時的場景。王立軍稱,薄熙來對我進行打罵,實際上是用暴力進一步表明自己的態度,不讓我繼續對“11·15案件”進行調查。
當時也在場的時任重慶市公安局副局長郭維國的證言印證了王立軍的説法:薄熙來把我也叫去,還當著我面打罵王立軍、摔茶杯,也是在做樣子給我看,目的是要震懾我,好讓我別再説出薄谷開來有殺人嫌疑這樣的話來。説白了,薄熙來就是用他的權力阻止公安機關繼續對“11·15案件”進行偵查。
“查”--
法庭調查顯示,在打完王立軍當天,薄熙來根據薄谷開來的要求,同意由時任重慶市委副秘書長兼辦公廳主任吳文康對根據王立軍授意以辭職信方式揭發薄谷開來殺人案的“11·15案件”承辦人王智、王鵬飛進行調查。
王立軍叛逃後,按照薄熙來的要求,重慶市公安機關對王鵬飛進行審查,並以涉嫌誣告陷害罪立案偵查;經薄熙來提議和批准,重慶市委組織部取消了王鵬飛重慶市渝北區副區長候選人提名人選資格。
“免”--
2012年2月1日下午,薄熙來主持召開市委常委會議,免去王立軍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按照薄熙來的要求,市委組織部于次日宣佈了該決定。
薄熙來在法庭上説:在這個問題上我考慮得不慎重、有失誤。現在一直説我免掉王立軍局長的職務,這是錯誤的,我只是調整了王立軍的分工,讓他負責工商、教育、科技,我絕無貶低他的意思。
審判長問:被告人薄熙來,你剛才所説的意思是,你對王立軍是調整分工,不是免去他公安局局長的職務,是這樣的嗎?
薄熙來答:我確實是免掉了王立軍的公安局局長職務,但這是一個調整分工的過程。
公訴人出示的書證表明,中央規定,地方黨委決定任免政法部門的領導幹部,要徵得上一級政法部門黨組(黨委)同意。相關證人證言指出,在有幾位同志提醒的情況下,薄熙來仍舊違規、越權決定免去王立軍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
王立軍、王智、王鵬飛等人在證言中均指稱,薄熙來當時作為重慶市主要領導,在有人向其揭發其妻涉嫌殺人後,非但不要求對“11·15案件”重新調查,反而採取一系列手段阻止繼續查辦案件。
記者在庭審現場了解到,2012年2月6日王立軍叛逃後,薄熙來縱容沒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薄谷開來參與王立軍叛逃事件的研究應對,並同意薄谷開來提出的由醫院出具王立軍精神疾病診斷證明的意見。2月7日,薄谷開來和吳文康協調重慶有關醫院出具了王立軍“存在嚴重的抑鬱狀態和抑鬱重度發作”的虛假診斷證明。2月8日,薄熙來批准對外發佈王立軍接受“休假式治療”的虛假消息。公訴人指出,這些行為造成的後果,使廣大人民群眾對國家機關公信力的嚴重質疑,造成了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
在就濫用職權罪的犯罪事實進行質證的過程中,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提出,王立軍、薄谷開來等證人與薄熙來存在重大利益衝突,其證言的客觀性、真實性存在疑問。薄熙來還表示,濫用職權行為跟自己無關。
公訴人認為,王立軍當庭證言與庭前證言一致且與其他證人證言、書證相互印證,真實可靠。
公訴人指出,一系列證據證實:薄熙來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和不正確履行職權,是導致“11·15案件”不能及時依法查處和王立軍叛逃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並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濫用職權罪構成要件。
庭審前後
8月26日上午,控辯雙方展開法庭辯論。11時許,經薄熙來本人同意聘請的辯護律師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貴方、王兆峰開始發表辯護意見。辯護人説,被告人在庭前告訴我們,他依賴我們,相信我們,相信我們的職業忠誠和職業能力。
庭審結束時,李貴方在法庭內接受了新華社記者的採訪。他表示,庭前,我們依法查閱了全部案卷材料,複製了相關證據,並20多次會見被告人,就辯護思路等與薄熙來充分交換了意見。在這幾天的庭審中,我們主要是圍繞公訴人指控的罪名和相關訴訟程序,進行辯護。特別是對被告人和我們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的一些問題,我們依據事實和法律充分發表了辯護意見。我們相信,法庭能夠在充分重視和聽取辯護意見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公正裁決。
據記者了解,在案件偵查階段,辦案人員調查了97名相關當事人和知情人員,掌握了大量證據,並依法告知薄熙來有權委託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公訴人提訊了被告人,既注意收集有罪供述,也對其合理辯解依法研究認定。檢察機關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安排專人為辯護人查閱案卷提供了幫助。
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由濟南市人民檢察院於今年7月25日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組成合議庭,向被告人及時送達起訴書副本,告知了相關訴訟權利。依據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8月14日,合議庭組織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召開庭前會議,就案件的管轄、回避、公開審理、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調取新的證據、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向控辯雙方了解情況,聽取意見。8月18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就公開開庭審理案件的時間、地點發佈公告,並向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分別送達了開庭傳票和出庭通知。
濟南市天橋區居民孔祥英説,我是第一次旁聽涉及高級別官員案件的法庭審理。通過旁聽庭審,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案情。薄熙來曾經是黨的高級領導幹部,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相信人民法院一定會作出公正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