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廣州9月18日電(記者 毛一竹)廣東增城市人民法院17日對一起團夥銷售病死豬肉案進行一審宣判,廖紅成等4名被告人被法院以犯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至10個月不等。該團夥銷售病死豬肉到江西等地,在增城被抓時現場繳獲病死豬肉1000多公斤。
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12月1日至6日期間,陳石清、廖紅成夥同他人商量策劃,從惠州市博羅縣等地收購病死豬,交由李斌、陳土鳳等人在一荔枝林內搭建的簡易工棚中屠宰,再由陳石清、廖紅成將屠宰的病死豬肉運至增城市荔城街五一村或廖村出售給他人。12月6日1時,陳石清、廖紅成在五一村準備交易時被抓獲,現場繳獲病死豬肉1000多公斤。陳土鳳、李斌于同日被抓獲歸案。
經鑒定,繳獲的豬肉為死因不明的病害豬肉,可能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人進食後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或者食源性疾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廖紅成、陳石清、陳土鳳、李斌無視國家法律,違反食品衛生監督管理法規,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法院一審判處廖紅成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判處陳石清有期徒刑1年8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判處陳土鳳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3000元;判處李斌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