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日前就《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提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符合有明確的違法嫌疑人、有客觀的違法事實、屬於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的範圍、屬於本部門管轄條件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立案。
徵求意見稿要求,進行案件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被調查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
徵求意見稿指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填寫《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責令停産停業、吊銷許可證、撤銷批准證明文件、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財物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記者 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