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26日電(記者 陳煒偉)為加強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生産安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日前制定出臺了《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保障生産安全十條規定》。
這十條規定是:必須依法設立、證照齊全有效;必須建立健全並嚴格落實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嚴格執行領導帶班值班制度;必須確保從業人員符合錄用條件並培訓合格,依法持證上崗;必須嚴格管控重大危險源,嚴格變更管理,遇險科學施救;必須按照《危險化學品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導則》要求排查治理隱患;嚴禁設備設施帶病運行和未經審批停用報警聯鎖系統;嚴禁可燃和有毒氣體泄漏等報警系統處於非正常狀態;嚴禁未經審批進行動火、進入受限空間、高處、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檢維修、盲板抽堵等作業;嚴禁違章指揮和強令他人冒險作業;嚴禁違章作業、脫崗和在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安全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十條規定”在歸納總結近年來造成危險化學品生産安全事故主要因素的基礎上,從企業必須依法取得相關證照、建立健全並落實安全生産責任制等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嚴格從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要求等方面強調了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保障生産安全的最基本的規定,突出了遏制危險化學品生産安全事故的關鍵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