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杭州11月14日電(記者 方列)記者從浙江永康警方獲悉,由於涉嫌非法排污導致環境污染,11月上旬,浙江永康警方連續以污染環境罪對4名私營企業主依法刑事拘留。
10月30日,永康市環保部門接到群眾舉報,説石柱鎮新店村一家電鍍加工廠擅自排污後,立即前往該加工廠,並對附近的水樣進行了檢測。檢測結果水樣中總鉻、總鎳嚴重超標,該廠的負責人已涉嫌犯罪。
加工廠廠長葉某是永康本地人,之前在武義經營一家保溫杯內膽加工廠。10月份,因為武義廠房的租期臨近,他就把廠搬到了石柱鎮新店村的一家破舊廠房內。廠房臨近居民區,屋後是一片荒地。
保溫杯內膽加工包括鍍銅、鍍鎳、鍍鉻這些工序,流出的污水呈鐵銹色,需要經過廢水處理才能排放。葉某認為廠房屋後是一片荒地,就抱著僥倖的心理把廢水直接通過排污口排出,並用垃圾堆遮住排污口。
儘管葉某認為自己可以瞞天過海,但還是被細心的村民發現了。被舉報以後,葉某的廠房第一時間就被查處。工作人員找到了排污口,發現污水流經之處距離永康江上遊不遠。
目前,葉某因涉嫌污染環境罪被永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除葉某外,還有3名從事電鍍、五金行業的企業主胡某、盧某、鄭某同樣因污染環境被警方刑事拘留。如果罪名成立,他們將面臨3年以下有期刑期或拘役的處罰。
辦案民警陳飛海表示,今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了《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於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處理有了明確的量化手段,並界定了嚴重污染環境的相關認定標準,這大大加強了執法部門對此類犯罪行為的查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