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14日電(記者 劉詩平)銀監會14日對外公佈修訂後的《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新《辦法》取消了中資商業銀行開辦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託管業務行政審批。同時,取消中資商業銀行在一個城市一次只能申請設立1個支行的限制性規定。
2006年,銀監會制定《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隨著中資商業銀行資産規模、組織機構、業務類型的迅速發展,不少新情況、新問題逐步顯現,同時,為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關要求,銀監會做出相應修訂,在保持原《辦法》基本框架不變的情況下,進一步完善優化行政許可審查、批准的條件和標準。
銀監會稱,修訂後的《辦法》最大限度地縮小銀行業監管行政許可的範圍,下放行政審批權限,簡化行政許可流程。取消了一批行政許可項目,將工作重點由準入預防轉向事中、事後的動態化監管。取消中資商業銀行開辦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託管業務行政審批;取消中資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降格和臨時停業審批;取消中資商業銀行信用卡章程審批項目,通過行業自律、市場規則以及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來規範銀行信用卡業務。
同時,堅持風險為本導向,嚴把第一道防線,充分發揮保留行政許可項目的風險防範作用,“把該管的事務管住管好”。修訂後的《辦法》明確了中資商業銀行信息科技監管的有關內容。根據新資本協議的有關內容,對申請設立機構資本充足率標準進行相應調整,完善新設機構監管要求。同時,進一步明晰了中資商業銀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準範圍。
修訂後的《辦法》堅持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責任導向,實施正向激勵,引導銀行業不斷完善金融服務,支持小微企業、“三農”、科技創新等重點、新興領域發展。取消了中資商業銀行變更營業場所行政許可,引導其制定科學合理的機構設置規劃;取消了原《辦法》關於中資商業銀行在一個城市一次只能申請設立1個支行的限制性規定,支持風險管理能力強的中資商業銀行通過新設分支機構增強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優化區域金融服務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