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19日電(記者 陳菲)最高人民檢察院19日發佈《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為檢察機關全面正確貫徹執行修改後民事訴訟法、強化對民事訴訟的法律監督提供明確具體的規範。
規則共11章124條,自11月19日起施行,對民事訴訟法的新規定進行了細化。
據介紹,在監督範圍上,規則分別設置了專章規定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監督,對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的監督和對執行活動的監督,並細化了監督條件、監督方式和監督程序,確立了對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活動和民事執行活動進行監督的新格局。
在監督方式上,規則對民事訴訟法新規定的檢察建議監督方式進行了分類,明確了不同類型檢察建議的提出條件和程序。在監督手段上,對檢察機關調查核實等內容進行了規範,明確了適用條件、審批程序和操作流程。
為充分保障當事人行使民事訴訟法賦予的申請檢察監督權利,規則設專章規定了受理當事人監督申請的條件和程序,明確了當事人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的案件類型;列舉了當事人申請監督時需要提交的材料內容,便於當事人準備相關材料;明確了受理監督申請的檢察院和部門,正確引導當事人行使申請監督權利;明確了檢察機關受理當事人申請監督的條件和不予受理的情形,並規定符合受理條件的,檢察機關應當受理。
據了解,規則細化了檢察機關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的程序,對於案件的受理、審查、監督方式的適用、案件審批、法律文書製作等,均設置了詳細具體的工作流程,著力保證監督質量和效率。
此外,規則還從多方面對檢察機關辦案活動進行了約束,如設專章規定了檢察人員辦案回避制度;確立了“受審分離”原則,實行案件受理與辦理分別由控告檢察部門和民事檢察部門負責;設專章規定了案件管理部門對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的辦案期限、程序、質量等進行管理和監督等。
最高檢有關負責人表示,規則是指導檢察機關貫徹執行修改後民事訴訟法、全面履行民事訴訟法律監督職責的重要司法解釋文件,是加強檢察機關民事訴訟監督工作規範化和制度化建設的重要體現。對於保證檢察機關依法正確執行修改後民事訴訟法,提高監督質量和監督效率,更好地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012年8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從擴大監督範圍、增加監督方式、強化監督手段等方面,賦予了檢察機關更全面、重要的訴訟監督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