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14日電 《決定》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這是加強金融監管、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防範金融風險的重要舉措。存款保險制度是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産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
長期以來,我國雖然沒有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但政府一直以來都在實行“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無論是剝離商業銀行不良貸款還是向銀行注資,任何金融機構出現風險,最終都由政府來“埋單”,中央銀行和地方政府承擔退出機構的債務清償。這種隱性存款保險制度的最大缺陷是,隔斷了金融機構資金運用收益和資金籌集成本之間的制衡關係,蘊含著金融風險和財政風險。在我國深入推進經濟體制、金融體制改革過程中,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第一,推進金融開放和競爭,需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我國早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國內金融市場的開放度不斷提高,與國際金融市場日益融合。在同國外金融機構競爭中,我國金融機構可能發生破産倒閉事件。目前我國股市低迷,部分城市房價下跌,一些中小企業經營困難,這些都可能引發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不良資産反彈。因此,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維護金融市場和信用制度穩定,已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
第二,保護存款人利益,提高社會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需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在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的條件下,當銀行出現資金週轉不靈或破産倒閉而不能支付存款人存款時,可按照保險合同規定從存款保險機構獲取賠償或取得資金援助,或被接收、兼併,存款人的存款損失能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提高金融體系穩定性,維持正常金融秩序,需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由於存款保險機構負有對問題銀行保證支付的責任,它必然會對投保銀行的日常經營活動進行一定的監督、管理,從中發現隱患所在,及時提出建議和警告,以確保各銀行穩健經營。這就增加了一道金融安全網,有利於提高金融運行的穩定性。
第四,促進銀行業適度競爭,為公眾提供質優價廉的金融服務,需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大銀行由於規模大、實力強,往往在吸收存款方面處於優勢,而中小銀行則處於劣勢,這就容易形成大銀行壟斷經營的局面。存款保險制度是保護中小銀行、促進公平競爭的有效方法之一。它可使存款者形成一種共識,無論把存款存入大銀行還是小銀行,所得到的制度保護都是相同的。這樣,提供服務的優劣就會成為客戶選擇存款銀行的主要因素,從而使銀行業競爭保持適度和公平。
第五,防止銀行業風險擴散,需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銀行體系運行的不確定性會導致擠兌現象同時在“好”銀行和“壞”銀行發生。由於金融機構間存在密切而複雜的債權債務聯絡,一旦某個機構的金融資産發生貶值以致不能保證正常的流動性頭寸,則單個或局部的金融風險就可能演變成全局性、系統性金融危機。存款保險制度能夠為存款人提供心理上和實際上的保障,有效抑制、避免銀行擠兌現象和由此引發的金融恐慌。
第六,貫徹《決定》精神,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要從我國金融業發展實際出發,合理借鑒國際經驗,積極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實行強制性存款保險,使之覆蓋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實行限額賠付,規定限額內全額賠付,超出部分仍有權從該機構清算資産中得到追償。實行風險差別費率,以起到正向激勵和輔助監管的作用。存款保險基金可主要從投保金融機構繳納的存款保險費獲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