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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 提高經營者違法成本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12月26日 17時15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2月26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26日發出《關於認真學習貫徹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通知》,要求全國各級人民法院認真學習貫徹實施新修改的、即將於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充分發揮民事審判職能,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把司法為民落到實處。

鋻於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公益訴訟、保護人身權益、網絡購物、無理由退貨、退一賠三、保底賠償、賠一罰二、精神損害賠償等新制度,通知明確指出,人民法院在審理消費者維權案件中,一要正確運用舉證責任分配和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加大經營者的違法成本,讓故意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經營者付出沉重代價,把維護消費者權益真正落到實處。二要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設身處地為消費者排憂解難,減少他們不必要的訴訟負擔。三要提供訴訟便利,在訴訟案件多發地開展巡迴審判,就地立案,就地調解,就地審理,最大限度減少消費者的訴累。四要實現快審快結,針對多數消費者維權案件爭議標的額較小、案情簡單的特點,在確保辦案質量的同時努力提高效率。

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耐用商品和裝飾裝修等服務的瑕疵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突破了“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規則,加重了經營者的舉證責任。通知明確要求,新法施行後,人民法院要合理分配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既要充分運用舉證責任倒置,解決當事人商品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充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又要明確消費者的初步舉證的義務,及時查明案情,分清是非責任。經營者不能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商品沒有質量問題,或者損害是由於消費者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通知明確要求,新法施行後,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省級的消費者協會,代表消費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應當積極、慎重受理。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與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原告“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一般案件起訴條件有所不同。此外,啟動公益訴訟程序,還涉及案件管轄、訴訟費用的承擔、債權清償、裁判執行等新問題,都亟待從制度上加以解決。各級人民法院要積極探索,邊辦案邊研究邊總結,注意積累有益經驗,加強與消費者協會的溝通與協調,為在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逐步建立一套具有中國特色的公益訴訟制度積累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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