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今日中國>> 中國要聞
 
保監會銀監會下發銀保新規 加強對特定人群保護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年01月16日 13時27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月16日電(記者 李延霞 蘇雪燕)為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中國保監會、中國銀監會16日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銷售行為的通知》,從加強對特定人群的保護、引導銀保渠道結構調整、延長猶豫期等方面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進行了規範。

    《通知》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對投保人進行需求分析與風險承受能力測評,根據評估結果推薦保險産品,把合適的産品銷售給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戶。《通知》指出,對城鄉低收入居民、投保人年齡超過65周歲或期交産品投保人年齡超過60周歲的,向其銷售的産品原則上以保單利益確定的普通型産品為主,不得通過系統自動核保現場出單,應由保險公司人工核保,核保中保險公司應對投保産品的適合性、投保信息、簽名等情況進行復核。

    對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戶,向其銷售的保單利益不確定的産品,在保費較高等情況下,比如躉交保費超過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年期交保費超過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保費交費年限與投保人年齡數字之和達到或超過60、保費額度大於或等於投保人保費預算的150%等,應由投保人在相關風險確認聲明書中簽名確認後方可承保。

    為引導銀保渠道業務結構調整,《通知》要求,保險公司、商業銀行應加大力度發展風險保障型和長期儲蓄型保險産品。各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保險期間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險、保險期間不短于10年的兩全保險、財産保險(不包括財産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的保費收入之和不得低於代理保險業務總保費收入的20%。對於業務佔比達不到上述要求的商業銀行總行及其一級分支機構,監管機構有權採取限期整改等監管措施。

    此外,鋻於銀保渠道銷售過程較短,多數為現場出單,消費者需要較長猶豫期對保險合同深入理解,《通知》將銀保渠道保險産品的猶豫期延長至15個自然日。

    根據《通知》要求,保監系統與銀監系統將建立信息共享制度,進一步加強監管協作,依法對猶豫期內退保較多、回訪問題較多、業務佔比存在問題及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保險公司、商業銀行及其一級分支機構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實施。

 
 
 相關鏈結
· 保監會:中國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成立
· 寧夏通過大病保險+大病門診統籌提高保障水平
· 稅務總局:為殘疾職工繳養老保險 方可享稅收優惠
· 青海:政策性農業保險為農牧民致富撐起"保護傘"
· 閩西老區龍岩市實現“三農”綜合保險全覆蓋
· 陜西省上調失業保險待遇 最低每月727.5元
 圖片圖表
 欄目推薦
領導活動 人事任免 網上直播 在線訪談 政務要聞 執法監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規 央企在線 新聞發佈 應急管理 服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