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444號國務院令,公佈《禁止傳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5章30條,分總則、傳銷行為的種類與查處機關、查處措施和程序、法律責任、附則。制定條例的目的在於防止欺詐,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持社會穩定。
條例明確,“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舉報傳銷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調查核實,依法查處,併為舉報人保密,經調查屬實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條例針對傳銷活動中的不同人員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對傳銷的組織者和骨幹分子,設定了最高200萬元的罰款;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一般參加人員,予以告誡;對多次參加,屢教不改,雖不屬於骨幹分子,但又確實誘騙他人並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傳銷參加者,由工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條例還規定,對於為傳銷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工商部門有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處以罰款。對於為傳銷活動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工商部門有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由有關部門依照互聯網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記者 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