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建立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的目標,要從以下方面加快推進政府職能轉變。
第一,進一步推進政市分開、政企分開、政事分開以及政府與行業組織和仲介機構分開,堅決把不該由政府管的事交給市場、企業、行業組織和仲介機構。根據現代政府行政管理規律和我國國情,建設科學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必須進一步理順政府與市場、企業、事業及社會仲介組織的關係。在政府與市場的關繫上,政府最重要的是制定市場規則,在市場失靈時通過政府“看得見的手”實施宏觀調控,著力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在政府與企業的關繫上,必須堅決實行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府既不能直接介入和干預企業生産經營,也不能以出資人身份直接參與企業投資決策;必須履行出資人職能的,要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並加強對經營權的監管。在政府與事業單位的關繫上,要以有利於社會事業發展為原則,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必須由國家創辦的純粹公益性事業,應劃入公共部門系列;能夠走向市場的事業單位,應轉制為企業。在政府與行業組織和社會仲介機構的關繫上,應將目前政府承擔的某些技術性、行業性、服務性、協調性職能轉交給行業組織和社會仲介機構。總之,要切實轉變政府管理經濟的方式,著力為各類市場主體創造寬鬆和平等競爭的環境。
第二,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減少、規範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努力建設法治政府。這是轉變政府職能的關鍵環節。要深入貫徹《行政許可法》和《全面實施依法行政綱要》,鞏固近幾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成果,進一步增強各級政府依法行政能力。要儘快把取消、調整和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落實到位;對已經取消或下放的審批項目,絕不能搞變相審批和權力上收;對保留的審批項目,要規範審批行為,完善審批方式,提高審批效率;對取消審批後需要監管的事項,特別是涉及多個部門的事項,應明確責任,理順關係,防止管理脫節;對交由行業組織、仲介機構管理的事項,要制定監督制約措施。當前,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特別要與推進投資體制改革相結合。要全面落實《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重點是合理界定政府投資範圍,規範政府投資行為,對政府投資的項目,要嚴格按標準和程序審批;同時加強對投資行為的監管,建立政府投資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社會性投資項目,要按市場準入條件和程序核準,認真落實放寬非公有制企業市場準入條件的措施,探索建立“一個窗口對外”的審批和許可管理機制。
第三,全面履行政府職能,特別要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努力建設服務型政府。全面履行政府四大職能,是轉變政府職能的主要目標。要正確履行經濟調節職能,依法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促進經濟持續平穩較快發展。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特別要強化政府的市場監管職能。一是強化對國有資産的監管。進一步完善國有資産監管的法規體系、管理體制和監管方式,重點加強對國有企業産權交易的監管,加強對境外企業國有産權的監管,防止國有資産流失;二是強化金融監管。切實加強完善銀行內控機制和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內部管理和監督,依法嚴厲打擊內外勾結的金融犯罪,確保金融安全和穩定。在正確履行經濟調節和市場監管職能的同時,繼續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政府日常工作要更多地放在建設和諧社會上,政府財力物力等公共資源要更多用於社會發展領域。要把應急管理作為政府的重要任務,全力做好突發公共事件預防工作,常備不懈,防患于未然。要進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政府各部門都要認真履行職責,各司其職,恪盡職守,切實解決職能交叉、職責不清、權責脫節、相互推諉、辦事效率不高的問題。中央政府各部門要注意多聽取地方、基層和企業的意見;中央與地方之間要加強溝通,部門之間要提倡分工協作,減少掣肘,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工作。
第四,大力推行政務公開,加強行政監督,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各級政府機關辦理行政事項,能夠公開的都要向社會公開,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一是進一步完善政務公開制度。要圍繞行政機關決策、執行、監督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工作結果等事項,進一步增加、拓展政務公開的內容和範圍。應當讓社會公眾廣泛知曉的事項,要及時向全社會公開;只涉及少部分人和事的事項,依照當事人申請,按規定及時向申請人公開;機關和單位的內部事務,按規定需要公開的,要在機關和單位內部公開;應當實行民主、公開決策的事項,要通過社會公示、社會聽證和專家諮詢、論證等,公開決策的過程和結果。二是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在各級各類公用事業單位全面推行辦事公開制度。繼續把涉及廣大群眾切身利益的就業、上學、醫療等熱點、難點問題作為政務公開的重點,充分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三是不斷豐富政務公開的形式。要充分利用電子政務系統和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公開政務信息,設立政務公開欄、公開電話、公開辦事指南等。進一步完善行政服務中心、辦事大廳、政府網站等政務公開服務設施,完善政府信息發佈制度,全面推行新聞發言人、新聞發佈會制度。加強政府網站建設,建立和完善“網上投訴”、“網上舉報”平臺,強化政務公開的監督機制。(國研室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