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的具體措施是:
徹底取締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排污口,2000年以後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超標排放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對存在影響飲用水環境安全隱患的企業,一律納入重點監管範圍。嚴格執行排污口規範管理制度,安裝在線監控裝置,並與環保部門聯網。環保部門定期公佈企業排污口設置情況及企業排污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嚴格執行排污申報、排污許可證制度,嚴厲查處非法排污和超總量排污行為。對污染嚴重的違法排污企業,一律限期治理。凡已經經過一次以上限期治理,逾期仍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一律停産整治。對未作環評和未執行“三同時”制度(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建設項目,在建的停建,已投産的停産,對未經環保部門批准擅自恢復建設和生産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和部門的行政責任。
依法取締關閉破壞環境和不具備環境安全條件的企業。通過掛牌督辦、強化稽查、企業環境行為公開等,有效遏制不正之風,切實解決突出環境問題。(環保總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