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針對非法行醫猖獗的狀況,衛生部與科技部、公安部、監察部、人口計生委、中醫藥局、總後勤部衛生部等七部門聯合製定了《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方案》,開展了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工作。
七部門要求各地從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健康權益的高度出發,進一步提高對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按照“全國統一領導、地方政府負責、部門協調指導、各方聯合行動”的要求,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以求真務實的態度,進一步完善組織機構、工作制度和具體措施,切實加強對專項行動的組織領導,保證各地醫療服務市場秩序得到明顯好轉。
七部門要求各地進一步加強對基層專項行動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了解工作開展情況及存在的問題,督促整改提高,保證各項工作措施落實到位。對工作開展不力、醫療秩序混亂、非法行醫問題嚴重、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要依法依紀和《衛生部關於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責任追究的意見》,嚴肅追究有關地方行政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意見》規定了如下六種情節應當從重處理責任單位和個人:在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中自查自糾不認真,沒有及時發現問題或有問題不及時進行處理上報,經上級部門督查發現的;對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轉辦的投訴件以及轄區外要求協查、協辦的案件拒不辦理、故意拖延、影響查處的;12個月內經兩次以上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其違法違規行為的;包庇、袒護問題,干擾對其責任進行調查處理的;在調查、處理期間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對控告、揭發、檢舉其過錯行為的知情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衛生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