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印發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這個規程是為了規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特別是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裁決和行政強制執行制度是由《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的,但由於條例對行政裁決條件、程序、時限等未作具體規定,在實施中濫用行政裁決和強制拆遷的行政行為時有發生。有些地方甚至錯誤地認為拆遷裁決可以不受條件和時間限制,達不成協議就行使行政裁決手段,組織有關部門強制拆遷;一些拆遷單位採取停水、停電等不正當手段,脅迫被拆遷人搬遷;一些地方不經行政裁決就實施行政強制執行。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明確了行政裁決及強制拆遷的程序,並增加了行政調解程序。《裁決規程》還規定,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戶數較多或比例較高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裁決規程》還確立了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的裁決原則,完善了拆遷裁決的司法救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