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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4月16日   來源:人民日報

——1993年3月22日在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任建新

    各位代表:

    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期間,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海事、鐵路運輸等專門法院認真貫徹執行黨的“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忠實地執行憲法和法律,緊緊圍繞經濟建設這個中心,全面加強刑事、民事、經濟、行政、海事等各項審判工作,進一步提高司法水平,對維護社會穩定,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現將5年來人民法院工作的主要情況和今後工作的意見報告如下,請予審議。

    一、關於刑事審判工作

    5年來,人民法院認真履行人民民主專政機關的職責,依法嚴厲打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等各種犯罪活動。全國法院共受理一審刑事案件2016357件,其中1992年受理的422991件,平均每年上升百分之七點九。5年共審結2011671件,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人犯2438217人,其中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包括死緩)的,佔判處人犯總數的百分之三十四點九,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佔百分之六十三點三,免予刑事處分的佔百分之一點四,宣告無罪的佔百分之零點四。

    (一)嚴厲打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5年來,各級人民法院堅持依法從重從快的方針,嚴厲打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活動,會同公安、檢察等機關共同開展全國性的集中“嚴打”和各地區的專項鬥爭,依法嚴懲殺人、搶劫、爆炸、強姦、流氓、“車匪路霸”和破壞交通、通訊、電力設備等犯罪分子,特別是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集團。依法審判了1989年春夏之交在北京發生的反革命暴亂和一些地方發生的政治動亂中的刑事犯罪案件。5年全國法院共審結一審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案件750744件,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人犯1107816人,其中1992年判處的244820人。

    盜竊案件歷年來居各類刑事案件數量之首。各級人民法院重視嚴厲打擊盜竊犯罪活動,積極參加1991年9月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決定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的為期3年的反盜竊鬥爭,依法從嚴懲處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重大盜竊犯、慣犯、流竄犯,並注意對銷贓犯的打擊。5年全國法院共審結盜竊案件774528件,判處盜竊犯罪分子1142961人,其中1992年判處的206729人。

    一個時期以來,強迫、容留婦女賣淫,拐賣婦女、兒童,走私、販賣毒品,製作、傳播淫穢物品,聚眾賭博等犯罪活動相當嚴重。198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出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把打擊這幾類犯罪活動作為刑事審判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全國法院認真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毒的決定》、《關於懲治走私、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的決定》、《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5年共審結這幾類犯罪案件69060件,判處犯罪分子101367人,其中1992年判處的24879人。鋻於雲南邊境地區毒品犯罪活動猖獗,為了及時嚴懲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6月依法授權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在1991年和1992年的“國際禁毒日”前後,雲南、貴州、廣東、甘肅、廣西等地法院分別召開公開宣判大會,依法從重判處了一批毒品犯罪分子,並當場銷毀了一批毒品。

    各級人民法院認真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決定》,採取多種形式,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通過公開審判,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針對辦案中發現的有關單位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提出司法建議。對未成年人犯罪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寓教于審,懲教結合。對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在有條件的地方依法適當多判一些緩刑、管制,依靠群眾進行改造。5年全國法院共判處緩刑、管制258285人。對勞改中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依法裁定減刑或者假釋。5年全國法院共辦理減刑案件932542件,假釋案件104237件。

    (二)深入開展打擊嚴重經濟犯罪的鬥爭,維護經濟秩序

    5年來,各級人民法院堅持依法從嚴懲處的方針,懲辦了一批嚴重經濟犯罪分子。全國法院共審結一審經濟犯罪案件169777件,除正在上訴的、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和撤訴的以外,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人犯148145人,其中1992年判處的33280人。5年為國家挽回直接經濟損失28億元。

    為了促進廉政建設,人民法院堅持把懲治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等犯罪作為打擊的重點,認真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5年共審結貪污、受賄案件101831件,除正在上訴的、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和撤訴的以外,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人犯77547人。為了推動打擊經濟犯罪鬥爭的深入開展,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了《關於貪污、受賄、投機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須在限期內自首坦白的通告》,各地人民法院及時宣判了一些寬嚴典型案件,促使一批經濟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收到了較好的效果。

    人民法院堅決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等法律,加強了對走私、詐騙、偷稅抗稅、偽造國家貨幣等嚴重擾亂經濟秩序的犯罪活動的打擊。近幾年來,生産和經銷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犯罪活動十分猖獗。各級人民法院對生産和經銷假冒偽劣商品的犯罪案件,及時依法嚴懲,該重判的堅決重判,並依法適用罰金、沒收財産等刑罰,不使犯罪分子在經濟上得到好處。

    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著重抓好大要案的審判。有些大要案涉及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領導幹部犯罪,社會危害大。5年全國法院共判處貪污、賄賂犯罪數額在萬元以上的25602人,其中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1003人,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54人,100萬元以上的31人,犯罪數額最大的達313萬元。在判處的貪污、賄賂案件中,有縣(處)級以上幹部638人,其中司(局)級幹部38人,省(部)級幹部4人。

    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堅持“一要堅決、二要慎重、務必搞準”的原則,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最高人民法院經過調查研究,針對企業管理人員和科技人員的經濟犯罪案件,及時提出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對法律和政策規定不明確的,慎重處理;對大膽改革,工作有失誤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對一貫表現好或者有突出貢獻、認罪態度好的,依法從寬處理,需要判刑但生産經營和科研工作有特殊需要的,依法判處緩刑。

    當前,打擊經濟犯罪中存在的“以罰代刑”問題仍未解決,一些依法應由法院判處的案件,沒有依法移送或者起訴到法院,有關部門只作行政處罰或者經濟處罰了事,致使一些犯罪分子沒有受到應有的懲處。例如,1992年全國法院受理走私案件只有297件,而僅據一個部門的統計,同年查獲的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走私案件就有1456件。造成“以罰代刑”的主要原因,一是部門利益驅動,贓款贓物誰上繳誰受益;二是缺乏制約監督機制;三是制度不健全。我們希望採取有力措施,切實解決這一問題。

    二、關於經濟審判和海事審判工作

    各級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活動,調節經濟關係,維護經濟秩序,積極參與治理整頓,努力為搞好國有大中型企業和發展農村經濟服務,為加快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5年共受理一審經濟糾紛案件3016608件,其中1992年受理的650601件,平均每年上升百分之十二點二;共審結2996496件,結案訴訟標的總金額達1069.14億元。

    (一)加強對經濟合同、金融、工業産權和技術合同糾紛等案件的審理,促進市場的發展。5年全國法院共審結購銷合同糾紛案件909678件,其中1992年審結的214093件。人民法院妥善處理了因清理整頓公司遺留的和因市場銷售情況或者價格變化引起的不履行合同、拖欠貨款糾紛;嚴肅處理生産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行為,維護了市場秩序。

    人民法院認真處理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積極參與清理“三角債”,5年共審結這類案件998552件,其中1992年審結的182980件。5年共為國家收回銀行貸款200多億元,有力地支持了金融部門回收貸款的工作。近年來,經濟特區和沿海開放城市的法院,還審結了一批在深化改革、擴大開放中出現的股票、債券、票據和融資租賃糾紛等新類型案件,拓寬了經濟審判的領域。

    人民法院認真貫徹執行專利法、商標法和技術合同法,5年共審結專利、商標和技術合同糾紛案件6796件,其中1992年審結的1808件。人民法院重視對工業産權和技術權益的司法保護,對侵犯他人專利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法予以制裁;妥善處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促使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向現實生産力的轉化。

    (二)加強對企業承包、租賃和破産等案件的審理,促進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國家關於法人制度的規定,保護企業的經營自主權。1992年國務院發佈《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以後,企業承包、租賃經營合同糾紛和破産案件上升較快。僅1992年就審結企業承包、租賃合同糾紛8620件;審結破産案件265件,比上年上升百分之三百六十五。

    (三)加強對農村經濟糾紛案件的審理,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5年全國法院共審結農村承包合同糾紛等案件176705件,其中1992年審結的51036件,平均每年上升百分之二十點七。通過審理這類案件,穩定以家庭聯産承包為主的責任制,促進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的不斷完善。各級人民法院還及時審理涉及鄉鎮企業的經濟糾紛案件,促進了鄉鎮企業的發展。

    (四)加強執行工作。5年來,在各級黨委的領導、人大的監督和政府的支持下,人民法院判決的執行工作得到了加強。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範圍內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委託執行案件統一組織清理。5年全國法院共執行經濟糾紛裁判1191152件,使大部分案件得到了執行。但是,“執行難”的問題仍然比較突出。其主要原因,一是一些企業嚴重虧損,無力還債;二是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干預,有關方面不配合人民法院執行;三是有些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逃避履行義務;四是有少數案件判決不公正,無法執行。我們要求各級人民法院進一步加強執行工作,從全局出發,堅決抵制和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國家法制的統一;秉公執法,保證裁判正確;充實力量,健全機構,提高執行工作水平。我們希望有關方面大力支持法院的執行工作。

    5年來,海事審判工作有了較快的發展。我國是世界海運大國之一,百分之九十以上的進出口貨物要靠海運來完成。海事、海商案件日益增多,收案範圍也不斷擴大。5年全國共受理一審海事、海商案件4652件,平均每年上升百分之三十六點七,收案類型已達33種,訴訟當事人來自38個國家和地區,有些案件的雙方當事人都是外國公民或者法人,也到我國海事法院訴訟。5年共審結4211件,其中1992年審結的1436件,結案訴訟標的金額12.38億元。海事審判具有專業性強、涉外案件多、適用法律複雜的特點。各海事法院不斷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在國際上産生了良好的影響。為了便利訴訟,有的海事法院在轄域的重要港口城市設立了派出法庭。《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將於今年7月1日生效施行。各海事法院及其上訴審法院正在抓緊學習海商法,並積極做好施行的準備工作。海商法涉及許多國際公約、議定書、規則,施行海商法越來越要求司法的統一,因此,設立海事高級法院,統一受理二審海事、海商案件非常必要。我們正在就這個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待條件成熟時,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關於民事審判工作

    民事權利是公民、法人的一項基本權利。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法制的逐步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民事訴訟逐年上升。5年全國法院共受理一審民事案件8951833件,佔全部收案總數的百分之六十以上,1992年受理的1948786件,平均每年上升百分之九點九;共審結8936284件。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以及著作權法等重要法律的施行,使民事審判工作不斷向前發展。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地處理大量民事案件,依法保護公民、法人的民事權益,對維護社會安定,促進生産的發展和精神文明建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一)依法審理婚姻家庭案件和繼承案件。婚姻家庭案件佔全部民事案件的一半。近幾年來,由於人們的婚姻家庭觀念和財産關係的變化,離婚案件不僅數量增加,而且在離婚時解決財産分割、子女撫育、住房分配等問題的難度增大。5年全國法院共審結離婚案件3950011件,贍養和撫育案件329761件,繼承案件107109件。

    (二)積極審理債務、房地産、勞動糾紛等案件。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民間經濟往來日趨廣泛,債務案件特別是借貸案件大幅度上升。5年全國法院共審結債務案件2610150件。審結房地産開發和其他房産案件263609件,勞動報酬、勞動爭議案件80732件,促進了房地産和勞務市場的發展。

    (三)依法審理著作權和名譽權等案件。5年全國法院共審結著作權、名譽權、名稱權、姓名權、榮譽權等案件11317件。著作權是一項重要的知識産權,我國已加入伯爾尼公約等有關版權的國際公約,並與一些國家簽訂了保護著作權的雙邊協議,著作權的司法保護在我國越來越受到重視。

    (四)妥善處理土地、山林、水利糾紛等案件。5年全國法院共審結這幾類案件166234件。這些案件多發生在農村,涉及資源的合理使用,關係群眾的生産生活,矛盾容易激化,引起群眾性械鬥。人民法院通過審理這些案件,及時化解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促進農業生産,維護農村社會穩定。

    四、關於行政審判工作

    行政審判工作的開展,是完善我國訴訟制度的重要標誌,是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也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一個重要步驟。1989年行政訴訟法的頒布,使行政審判工作進入了一個新階段,行政訴訟涉及的領域不斷擴大,行政訴訟案件上升很快。5年全國法院共受理一審行政案件84305件,平均每年上升百分之三十五點五,案件涉及到30多個行政部門。共審結82129件,其中維持行政機關決定的佔百分之三十四點一,撤銷行政機關決定的佔百分之十七點五,變更行政機關決定的佔百分之三,撤訴的佔百分之三十五點四,作其他處理的佔百分之十。此外,各級人民法院還辦理了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131328件。

    人民法院在行政審判工作中,既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又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5年中,主要抓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第一,通過對侵犯企業生産經營決策權、産品銷售權、投資決策權等案件的審理,制止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的違法行政行為,促進國有企業特別是大中型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第二,加強對土地、工商、稅務、環保等案件的審理,制止亂設卡、亂罰款、亂攤派等違法行政行為,促進商品的生産和流通。第三,加強對治安、收容審查、勞動教養等案件的審理,依法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5年來,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工作從無到有,開拓前進,初步打開了局面。但是,由於行政訴訟制度建立不久,有些公民和行政機關對行政審判的重要性認識不足,目前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公民、法人不敢告,行政機關不願當被告的現象,人民法院也有畏難情緒。因此,進一步學習、宣傳、貫徹行政訴訟法,仍然是今後一項十分重要的任務。我們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認真總結經驗,敢於排除各種干擾,嚴格依法辦案,以開創行政審判工作的新局面。

    五、關於涉外和涉港澳、涉臺案件的審判工作

    各級人民法院十分重視涉外案件的審理,把它作為促進對外開放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5年全國法院共受理涉外案件6186件。人民法院審理民事和經濟糾紛涉外案件,依照我國法律,並按照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參照國際慣例,運用衝突規範,解決好法律適用問題。堅持對中外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做好涉外案件審判工作的同時,我國法院積極開展同外國法院的司法協助活動。我國同13個國家簽訂了司法協助條約,其中同法國、波蘭、蒙古、羅馬尼亞簽訂的司法協助條約已生效執行,並於1991年3月加入了《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截至1992年底,我國法院委託外國法院和接受外國法院委託代為送達司法文書共188件。

    1987年以來,內地與港澳之間的交往不斷增多。人民法院受理的涉港澳案件也隨之增長,5年共受理涉港澳案件9264件。廣東省法院與港澳法院建立了聯絡。人民法院審理涉港澳民事和經濟糾紛案件,嚴格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進行;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可以適用香港、澳門法律的,在不違背我國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予以適用。

    為有利於大陸與台灣地區關係的發展,人民法院積極、妥善處理涉臺案件。5年全國法院共受理這類案件1144件。198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法律,並充分考慮海峽兩岸人民長期隔絕的歷史事實,就審理婚姻、繼承、房屋、債務等涉臺民事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作出了規定。199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宣佈,台灣居民在台灣地區的民事行為和依據台灣地區法規所取得的民事權利,如果不違反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以認可其事實效力。對台灣地區法院的民事判決,也將根據這一原則,分別不同情況,具體解決認可其效力的問題。同時提出,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與台灣有關法院通過適當途徑,妥善解決相互委託代為送達訴訟文書、調查取證和執行等問題。我希望,今後海峽兩岸有關法院能就相互委託代為一定訴訟行為的途徑和方式等問題,進行接觸商談,達成具體協議,以利於保護兩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六、關於審判監督和業務指導

    各級人民法院為了保證辦案質量,提高司法水平,加強了審判監督工作。5年全國法院共接待人民來訪1476萬人次,處理群眾來信1058萬件次,其中,申訴437萬件人次。為了使申訴工作規範化,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制定了處理刑事案件申訴和處理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申訴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訴和申請再審,認真審查處理,並對已生效的判決主動進行檢查,發現原判確有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5年來,全國法院還審理了檢察機關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抗訴的刑事、民事、經濟案件981件,按照二審程序提起抗訴的刑事案件10939件,共計11920件。其中,抗訴有理,原判確有錯誤,依法改判的4312件;抗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判正確,予以維持的4926件;檢察機關撤回抗訴的1298件;作其他處理的1384件。

    5年來,上級人民法院進一步加強了對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指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陸續制定了民法通則、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和刑法的一些補充規定。為了在審判工作中正確實施這些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審判經驗的基礎上,針對審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就如何具體適用法律的問題,作出了有關刑事、民事、經濟、行政、海事等方面的司法解釋318件。例如,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貫徹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還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了關於執行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若干問題的解答,等等,並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和其他新聞媒介向社會公佈。這些司法解釋,對審判工作的順利開展起了重要的作用,併為立法工作提供了一些可資借鑒的經驗。在作出新的司法解釋的同時,對過去的司法解釋進行清理,其中不適應改革開放和法制建設發展需要的,陸續加以修改或者廢止。

    七、關於法院的自身改革和建設

    法院的自身改革和建設是人民法院做好審判工作的重要保證,也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5年來,各級人民法院的自身改革和建設,取得了新的進展。

    (一)完善法院體制,改進審判方式。一是根據進一步擴大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需要,增設了廈門、海口、寧波3個海事法院,使海事法院由原來的6個增加到9個;在大連、煙臺、青島、廣州、天津等地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和保稅區試設了法院或者派出法庭。二是健全審判機構,各級人民法院普遍設立了行政審判庭、執行庭,一些法院設立了房地産審判庭、涉外經濟審判庭、少年法庭。三是依法加強調解工作,許多法院借鑒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經驗,成立了“經濟糾紛調解中心”,結案快,執行快,效果好。四是改進公開審判的方式。審理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強調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強調庭審的調查、辯論和質證,以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提高辦案的質量和效率。有些法院試行立案和審理分開的制度,強化法院內部的制約機制,以有利於解決“告狀難”的問題。

    (二)加強法院隊伍建設。5年來,法院的隊伍建設有了很大發展,素質有了明顯提高。為了提高法院隊伍的政治素質,各級人民法院加強了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黨的基本路線的學習,去年初以來,又著重學習了鄧小平同志視察南方的重要談話和黨的十四大精神,進一步用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武裝頭腦。各級人民法院堅持從嚴治院,健全廉政制度,強化監督機制,堅決抵制和糾正不正之風,開展每年一度的執法執紀大檢查,大力表彰好人好事,嚴肅查處違法亂紀行為。5年來,在全國範圍內表彰先進集體135個,先進個人105人,其中全國勞模32人;在省級範圍內表彰先進集體936個,先進個人5029人。開除違法違紀幹警138人(內有審判人員32人),受刑事處分幹警157人(內有審判人員44人)。

    為了提高法院幹部的業務素質,繼創辦全國法院幹部業餘法律大學之後,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家教委聯合成立了中國高級法官培訓中心,實行了《法律(審判)專業證書》教育制度,有計劃地開展了崗位培訓、崗前培訓。5年來共培養高級法官800余人,大專以上畢業生7萬餘人,還有4萬餘人在校學習。全國法院審判人員中,具有大專以上文化水平的,已由1987年的百分之十七點一上升到百分之六十六點六。最高人民法院和新疆、西藏、寧夏、內蒙等地法院舉辦了少數民族審判幹部大專班或者短期培訓班。全國有20個高級人民法院成立了法官培訓中心。全國法院系統多形式、多層次的幹部教育培訓網絡已初步形成。目前,我們正在積極籌建國家法官學院。

    為了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官制度,從1987年起,我們就著手研究起草法官條例,並於1991年開始在上海、哈爾濱兩市部分法院進行試點,積累經驗。法官條例(草案)不久將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以上提到的問題,有些涉及人民法院組織法的修改。我們正在總結改革開放以來在法院組織、制度建設方面的新鮮經驗,提出修改意見,儘快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加強人民法庭和審判法庭建設。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絕大部分設在農村,處在法院工作第一線,承擔著全國百分之八十左右民事案件、部分經濟糾紛案件和刑事自訴案件的審判任務,還要處理簡易糾紛、指導人民調解組織、宣傳法制、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因此,加強人民法庭工作,是搞好法院工作的基礎。5年來,各級人民法院面向基層、服務基層,從組織上、業務上和思想作風上大力加強人民法庭建設。到1992年底,全國共有人民法庭18000多個,比1987年增加近3000個,配備法庭幹部7萬餘人。為了使人民法庭的工作和建設進一步制度化,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人民法庭組織條例(草案)》,不久將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5年來,在各級黨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下,全國法院的審判法庭有百分之七十五已經建成或者正在建設,人民法庭的辦公用房有百分之六十一已經建成或者正在建設。但總的來説,人民法院的設施和裝備還比較落後,經費緊缺,執法條件有待進一步改善。現在全國還有830個人民法院沒有審判法庭,6800多個人民法庭沒有辦公用房,亟待解決。軍事、海事、鐵路運輸等專門法院的審判法庭也需要抓緊建設。我們希望在“八五”期間,審判法庭和人民法庭辦公用房能全部建成,經費緊缺、裝備落後的問題也能得到適當解決。

    各位代表:在七屆人大期間,全國法院共受理各類一審、二審和再審案件1556萬餘件,審結1555萬餘件,平均每年分別上升百分之六點八和百分之六點四。其中,1992年受理336萬件,審結337萬件(含舊存)。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與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同步發展,取得了很大成績。同時,人民法院的工作還存在不少缺點,一是有些幹警的思想還跟不上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發展的新形勢,需要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二是對新情況、新問題缺乏深入的調查研究,工作指導不夠及時、有力;三是有的案件辦案質量不高,甚至辦錯案,有的辦“關係案”、“人情案”;四是有的案件辦得拖拉,處理不及時,有的案件該受理沒有受理,群眾反映“告狀難”;五是少數幹警缺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作風簡單、粗暴,甚至違法亂紀。對這些缺點,我們要在今後的工作中認真克服。

    八、關於今後人民法院的工作任務

    今後5年是實現我國現代化建設第二步戰略目標的關鍵時期,黨的十四大又明確確定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這給人民法院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步伐的加快,以憲法為核心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法律體系的建立,越來越多的社會關係需要運用法律手段來調節,人民法院的審判任務將更加繁重。今後一個時期,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務是:認真貫徹黨的十四大精神,堅定不移地執行黨的“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堅持用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指導工作,進一步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繼續全面加強刑事、民事、經濟、行政、海事審判工作,深入開展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和嚴重經濟犯罪的鬥爭,充分運用法律手段調節經濟關係,切實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為加快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務。

    為了完成憲法和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審判任務,總結過去5年的經驗,各級人民法院在今後的工作中,要做到五個堅持:一是必須堅持審判工作為經濟建設服務的指導思想。通過審判活動,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依法保護有利於解放和發展生産力的行為,限制不利於解放和發展生産力的行為,制裁那些破壞解放和發展生産力的行為。二是必須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幾年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取得了成績,但是,一些地方治安狀況仍然不好,嚴重刑事犯罪案件繼續上升,有的地方犯罪活動猖獗。因此,人民法院必須充分認識同刑事犯罪作鬥爭的長期性和複雜性,進一步強化人民民主專政的職能作用,繼續堅決打擊各種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活動,掃除社會醜惡現象;堅決嚴懲嚴重經濟犯罪分子,深入開展反腐敗鬥爭,為加快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進一步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三是必須堅持切實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的原則。要依法制裁侵犯公民的民主權利和人身權利,侵犯公民、法人的財産權利的違法行為,以維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調動和保護廣大群眾參加現代化建設的積極性。四是必須堅持嚴肅執法。堅持在黨的領導和人大的監督下依法獨立進行審判,不斷改進公開審判方式,堅決反對和抵制“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有完備的法制來規範和保障,從這個意義上説,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人民法院要堅決抵制和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國家法制的統一。五是必須堅持法院的自身改革和建設。增強改革意識,更新觀念,認真總結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的司法實踐經驗,加強對新情況、新問題的調查研究,大膽借鑒外國司法制度的有益經驗,進一步發展和完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審判制度。

    各位代表:各級人民法院將在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十四大精神的指引下,在以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的領導下,振奮精神,努力奮鬥,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加快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作出新的貢獻!

    (《人民日報》1 9 9 3 0 4 0 6 第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