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産生辦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産生辦法》,附件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圖案,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于1993年3月31日通過,現予公佈,自1999年12月20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
1993年3月31日
(《人民日報》1 9 9 3 0 4 0 3 第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