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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4月22日   來源:新華社

關於授權汕頭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
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各自的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

    新華社北京1996年3月17日電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決定:授權汕頭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其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遵循憲法的規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制定法規,分別在汕頭和珠海經濟特區實施,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授權汕頭市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並分別在汕頭和珠海經濟特區組織實施。

    (《人民日報》1 9 9 6 0 3 1 8 第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