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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4月22日   來源:人民日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實施情況的報告

——1997年3月10日在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布赫

    各位代表: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我向大會作關於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以下簡稱《農業法》)實施情況的報告,請予審議。

    1993年開始實施的《農業法》,是保障農業在國民經濟中基礎地位,維護農業生産經營組織和農業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分重視這部法律的實施,自1994年以來,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法律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的要求,組成執法檢查組對《農業法》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深受廣大農民的歡迎,對促進《農業法》的實施發揮了重要作用。

    一是精心組織執法檢查組。本著精幹、效能、便於活動的原則,全國人大常委會連續三年組成了由一位副委員長負責,熟悉農業問題的常委會委員和專門委員會委員為成員,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和有關省人大常委會負責人參加的執法檢查組,保持了執法檢查組組成人員的相對穩定和工作的連續性。

    二是抓住突出問題進行重點檢查和跟蹤檢查。1994年執法檢查組圍繞農業投入、農業生産資料價格、主要農産品購銷政策、農民負擔等問題進行檢查。1995年對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改進執法、解決上述問題的情況進行跟蹤檢查。1996年除繼續檢查前兩年執法存在的問題外,又重點檢查了保護基本農田、改革糧食流通體制和科技興農等方面的執法情況。執法檢查組抓住這些事關農業發展和農民合法權益保護的重大問題進行檢查,增強了監督力度,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促進了農業發展中一些矛盾和問題的解決,體現了廣大人民群眾的願望和要求。

    三是採取切合實際的執法檢查方式。執法檢查組在執法檢查過程中,實行對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檢查與對地方的檢查相結合,自上而下的檢查與地方自查相結合,聽取彙報與實地檢查相結合,事先安排的檢查與臨時抽查相結合,並注重發揮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的作用。三年來,先後聽取了國家計委、農業部、水利部、財政部、林業部、化工部、國內貿易部、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糧食儲備局和中國氣象局等11個部門關於《農業法》執行情況的彙報25次。同時,執法檢查組分成10個小組,先後赴四川、山東、吉林、湖南、浙江、黑龍江、河南、安徽、湖北、陜西等10個重點農業省進行檢查,還安排12個省、自治區自查。執法檢查組召開各類座談會100多次,實地檢查了76個市縣,走訪了200多家農戶,掌握了大量第一手材料。此外,還召集國務院有關部門就糧食流通、耕地保護和農業投入等問題聽取專題彙報,提出了改進執法工作的建議和辦法。

    四是堅持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和反饋制度。執法檢查組在深入分析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的基礎上,先後提出了1994年和1995年檢查《農業法》實施情況的報告,並由負責這項工作的副委員長向常委會第十一次和第十七次會議作了彙報。常委會會議進行了認真審議,提出了一些建設性的意見,並將執法檢查報告和審議意見送交法律實施主管機關。國務院對執法檢查報告和審議中提出的問題及建議非常重視,責成農業部針對1994年執法檢查報告中提出的問題和建議,制定了六項改進執法工作的措施,並狠抓落實。對1995年執法檢查報告中提出的問題和建議,農業部會同國家計委、財政部、公安部、司法部、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糧食儲備局等部門進行認真研究,在增加農業投入、提高糧食定購價格、控制生産資料價格上漲過猛、減輕農民負擔、保護耕地等方面,提出了八項整改措施。國務院還專門就減輕農民負擔問題向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作了彙報。最高人民法院就執法檢查報告中提出的問題,制定了改進措施,並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發了《關於貫徹實施〈農業法〉加強涉農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促進了各地法院加強對涉農案件的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就依法懲處違反《農業法》的各種犯罪活動,提出了改進辦法,加大了打擊破壞農業生産經營秩序的各種犯罪活動的力度。

    總的來説,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執法檢查,推動了《農業法》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促進了《農業法》實施主管機關的執法工作,使執法檢查中反映出的一些問題得到不同程度的解決。主要表現在:

    (1)國務院和地方政府依法增加了對農業的投入。1994年至1996年,中央財政對農業的支出,基本上達到了《農業法》規定的“國家財政每年對農業總投入的增長幅度應當高於國家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的要求。國家農業信貸資金規模有所擴大,農業利用外資情況較好。一些地方政府也千方百計籌措資金,增加對農業的投入。

    (2)農業生産資料價格上漲過猛的勢頭有所遏制。國家在生産和流通領域採取了一系列措施,使農業生産資料價格,特別是化肥、農藥價格逐步趨於穩定。

    (3)加強了對主要農産品購銷活動的宏觀調控。近年來,國家幾次大幅度調整糧、棉收購價格,改進了糧食定購價格管理辦法。1996年糧食定購價格提高42%,中央和省級還建立了糧食分級儲備制度和糧食風險基金制度,大幅度增加了中央和地方的糧食儲備,實行糧食收購保護價政策,部分地區出現的糧食購銷困難,農民手中余糧待售的情況,得到不同程度的解決。

    (4)加大了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力度。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連續下發了關於減輕農民負擔的文件,開展了農民負擔問題的專題調研,審核並取消了一些涉及農民負擔的收費項目,還組織檢查組到一些省檢查減輕農民負擔措施的落實情況。各地還陸續出臺了一些減輕農民負擔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清理和廢止了一批不合理的收費項目,並查處了一批涉及農民負擔的惡性案件。

    (5)依法實施科教興農戰略,大力推廣農業先進科學技術。國務院有關部門下發了關於加速農業科技進步的決定、關於財政支持農業技術推廣的若干意見、關於落實鄉鎮農技推廣機構“三定”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文件。各地根據這些文件的規定,逐步恢復和健全農技推廣體系,開展多種形式的農技教育和培訓,實施“豐收計劃”、“星火計劃”和“種子工程”,取得了一定效果。1996年,科技因素在農業增産中的貢獻率達到39%。

    (6)加強了對農業生産經營組織和農民合法權益的司法保護。審判、檢察機關把盜竊、破壞或毀壞農業生産資料的犯罪,生産、銷售偽劣種子、化肥、農藥的犯罪,貪污、挪用農産品收購資金、農業資金、農業貸款和提留統籌款犯罪等,列為打擊重點,依法予以嚴懲,保障了農業的健康發展,維護了農村社會穩定。

    三年來,我國農業生産連續獲得好收成,糧食産量創歷史最好水平,農村集體經濟不斷壯大,城鄉居民“菜籃子”日漸豐富,農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這些是與認真貫徹實施《農業法》,調動了農民的生産積極性分不開的。同時,應當清醒地看到,《農業法》實施過程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特別是農業投入不足、農民負擔過重、糧食調銷不暢等問題在一些地方還比較突出。必須繼續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進一步貫徹實施《農業法》,促進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全面發展。

    一、牢固樹立農業法制觀念,進一步提高執法水平

    《農業法》的頒布實施,為我國農業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標誌著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工作走上法制軌道。但長期以來,一些幹部習慣於單純依靠行政手段管理農業,缺乏依法治農的觀念和能力。許多農民也不善於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此,各級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應當從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高度,充分認識貫徹實施《農業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帶頭學好《農業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熟悉和掌握農業法律知識,不斷增強農業法制觀念,轉變作風,紮實工作,努力提高農業執法水平,使《農業法》的各項規定真正落到實處。各級政府要加強農業執法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嚴格的內部執法監督機制和管理制度,及時糾正各種違法行為。要大力發展農村的文化教育事業,結合“三五”普法活動,加強和改進《農業法》的宣傳普及工作,提高農民群眾的文化素質和法律意識,使他們真正掌握法律武器,依法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二、採取堅決有力的措施,切實解決農民負擔過重問題

    減輕農民負擔,不單純是個經濟問題,更是個政治問題。現在,農民負擔過重雖然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但仍然是影響農民積極性和農村穩定的突出問題。一些地方和部門加重農民負擔的行為屢禁不止,農民負擔一再出現反彈。農村有的地方流傳這樣一句話:“頭稅(農業稅)輕,二稅(村提留鄉統籌)重,三稅(亂集資、亂收費及攤派等)是個無底洞”,反映了農民群眾對負擔過重的強烈不滿。亂收費、亂集資、亂漲價、亂罰款和攤派,超限額提取村提留鄉統籌費等,勢必會損害農民的合法權益,挫傷他們的生産積極性,影響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的關係,甚至妨礙農村的改革、發展和穩定。農民負擔過重,很重要的原因是有些地方和部門無視法律規定,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甚至執法犯法。為此,各級政府應當從維護農村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高度,認識減輕農民負擔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不折不扣地按《農業法》的規定辦事,嚴格禁止亂收費、亂罰款、攤派和強制集資。沒有法律、法規、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決定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規章規定的依據,任何機關不得以辦理公務為由向農民收費;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據,任何機關不得對農民進行罰款;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據,任何機關或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農民進行攤派;任何機關和單位都不許作出違背農民意願的集資決定,強制農民執行。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單位或個人,要堅決予以查處。當前,要採取切實措施,取消一切加重農民負擔的評比、達標、升級活動。

    三、依法增加農業投入,提高農業綜合生産能力

    《農業法》對增加農業投入作出了明確規定,提出了具體要求。近年來,農業投入總量雖然有所增加,但與加強農業基礎地位的要求還有較大的差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要採取積極措施,繼續增加對農業的投入,提高固定資産投資、財政預算內資金和信貸資金用於農業的比重;積極推進農業投入體制改革,大力開闢新的投資渠道,制定優惠政策,引導社會資金向農業流動,增加和擴大利用外資的數量、範圍;完善農業投入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辦法,確保支農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堅決制止截留、挪用、擠佔支農資金等違法行為。要充分發揮國家、集體、個人和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下大氣力改善農業生産條件,依法保護耕地和生態環境,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不斷提高農業綜合生産能力。要切實增加對扶貧開發的投入,幫助貧困地區發展經濟。

    四、深化農村改革,推動農村經濟體制和農業增長方式的根本轉變

    《農業法》對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農業增長方式的轉變,有一系列規定和要求。當前在發展農村市場經濟過程中遇到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如農業宏觀調控體系不完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不健全,主要農産品流通渠道不暢。投入産出率低,資源利用率低,勞動生産率低等問題,也比較普遍。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農業法》的規定,加快農産品流通體制、供銷體制和農村金融體制的改革步伐。尤其要加快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建立健全糧食保護價制度,保證糧食風險基金足額到位。要下大氣力組織疏散和搶運糧食,緩解主産區糧食庫存和收儲壓力。要加大國家的宏觀調控力度,增強政府對糧食市場的吞吐調節能力,培育和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要有計劃地推進蔬菜批發市場的建設,逐步形成以區域性蔬菜批發市場為骨幹的“菜籃子”産銷體制。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加快發展鄉鎮企業,充分發揮當地資源優勢,選準和培育適應市場需要的主導産業和産品,扶持和發展有市場開拓能力、輻射面廣、帶動農戶能力強的龍頭企業,形成工業反哺農業、支持農業的良性循環機制。要積極培育各種新型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連接農民與市場的仲介機構,大力開展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的經濟聯合與協作,逐步建立與完善農業産業化體系。切實解決農技推廣機構“網破、線斷、人散”的問題,穩定科技隊伍,大力實施科技興農戰略,增加農業科技含量,向結構優化、規模經濟、技術進步、科學管理要效益,走高産、優質、高效的農業發展路子。

    五、加快制定配套法律法規,保障《農業法》的貫徹實施

    經過多年努力,我國已經制定了一些農業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但要看到,有些規定過於原則、籠統,缺乏操作性,約束力不強,有些規定已不適應農村改革和農業發展的需要,有些方面還無法可依。因此,必須進一步加強農業法制建設,抓緊制定《農業法》的配套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農業法律體系。全國人大常委會要研究制定《種子法》和修訂《草原法》、《漁業法》等法律。建議國務院加快制定與《農業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規。享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要結合本地實際,針對農業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制定有關的地方性法規。法律法規制定後,要堅決貫徹執行。各級人大常委會要把對農業方面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放在重要位置,不斷改進執法檢查方式,加大監督力度,增強監督效果,切實保障《農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

    各位代表:

    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關係到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對農業都不能麻痹鬆懈。三年來,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對《農業法》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取得了初步成效。今年還將繼續組織執法檢查組跟蹤檢查《農業法》的實施情況,進一步督促法律實施主管機關加強和改進農業執法工作。我們要高舉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偉大旗幟,更加緊密地團結在以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周圍,進一步貫徹實施《農業法》,採取切實有效措施解決法律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促進我國農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人民日報》1 9 9 7 0 3 2 0 第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