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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5月06日   來源:人民日報

    ———1 9 9 8 年3 月1 0 日在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田紀雲

    各位代表:

    我受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委託,向大會報告本屆常委會五年來的主要工作,請予審議。

    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任期的五年,是全國各族人民以鄧小平南方談話和黨的十四大精神為指導,加快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實現現代化建設第二步戰略目標,繼續沿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闊步前進,在各個領域取得巨大成就的五年;也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履行職責,開拓進取,各方面工作取得重大成績的五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遵循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把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作為根本任務,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認真履行憲法賦予的職責,立法工作特別是經濟立法成績顯著,監督工作有所改進和加強,其他方面的工作也有新的進展,為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保障和促進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作出了應有的貢獻。

    一、加快立法步伐,抓緊制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方面的法律

    本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任期內,共審議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草案1 2 9 個;通過法律8 5 個、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3 3 個,共計1 1 8 個;還批准雙邊或多邊國際條約、公約和重要協定6 0 個。立法不僅數量多,質量也有所提高,為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奠定了基礎。

    八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把“我國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和“堅持改革開放”等內容載入了憲法,以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確立了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指導地位。憲法修正案還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這就為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了憲法依據,具有重大意義。

    常委會把加快經濟立法作為第一位的任務,大膽探索,勇於實踐,以改革的精神對待和解決立法中遇到的問題和難點,圍繞市場經濟體制的主要環節,努力構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框架。在規範市場主體方面,制定了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這些法律是按照企業的責任形式而不是按所有制形式來規範市場主體的,有利於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种經濟成分的共同發展,特別是公司法的制定使公司的設立和運作有法可依,對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起了重要作用。在確立市場規則、維護市場秩序方面,制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城市房地産管理法、廣告法、拍賣法、擔保法、票據法、保險法、仲裁法等法律,並對經濟合同法等法律作了修改。這些法律體現了市場經濟公平、公正、公開、效率的原則,有利於形成全國統一、開放的市場體系。在完善宏觀調控方面,制定了預算法、審計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價格法等法律,並對統計法、個人所得稅法等法律進行了修改。這些法律鞏固了國家在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改革成果,為進一步轉變政府管理經濟的職能,完善宏觀調控、保證國民經濟健康運行提供了法律依據。在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方面,制定了勞動法等法律。在對外開放方面,制定了對外貿易法等法律。在振興基礎産業和支柱産業方面,制定了農業法、民用航空法、電力法、公路法、煤炭法、節約能源法、建築法等法律,修改了礦産資源法等法律。本屆任期內制定的有關市場經濟方面的法律,連同以前制定的有關經濟法律,初步構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框架,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培育和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條件。

    刑事訴訟法和刑法的修改和完善,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大事。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進一步改革和完善了刑事訴訟制度和司法制度,對於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更好地保護公民的權利,維護社會秩序,具有重要作用。修訂後的刑法,總結十七年來實施刑法的實踐經驗,借鑒國外有關刑事法律的規定,明確規定了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當原則,由原來的1 92 條增為4 5 2 條,成為一部統一的、比較完備的刑法典。這部法律為適應發展市場經濟的需要,還以專章92 條的篇幅規定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這對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有重要意義。

    在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和教育、科學、衛生、體育、環保、國防等方面,也制定和修改了一批重要法律。為了保障公民權利,健全國家機構的組織制度,規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制定了行政處罰法、行政監察法、國家賠償法、法官法、檢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修改了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等法律。為了保障和促進科教興國戰略的實施,制定了教育法、教師法、職業教育法、科學技術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法律。為了貫徹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加強對環境污染的治理,制定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修改了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為了加強國防建設,制定了國防法和人民防空法。這些法律的制定,填補了一些方面法律的空缺,充實了法律體系的內容,使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進一步走向法制化的軌道。

    常委會還按照“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制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以及關於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關於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關於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增減的決定等法律和決定,還通過了關於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預備工作委員會的決定,依法設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預委會和籌備委員會。這些對保障香港的平穩過渡和繁榮穩定起了重要作用。

    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始終注意把握以下幾點:第一,堅持以憲法為依據,以國家的整體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制定法律時,強調嚴格按照憲法的原則和精神,保障公民的各項權利,合理劃分國家機構的權限,規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正確處理人民群眾依法行使權利和國家機關依法管理的關係。立法立足於維護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注意防止不適當地擴大部門的權力和利益或損害公民的合法權益,努力使制定的法律符合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國家的整體利益,有利於保護和促進生産力的發展。第二,堅持立法同改革、發展的重大決策相結合。從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實際出發,認真總結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經驗,把實踐證明是正確的經驗用法律肯定下來,鞏固改革開放的成果。對一些應興應革的重大事項,盡可能做出法律規範,力求用法律引導、推進和保障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健康發展。第三,立足於中國國情,認真研究和借鑒國外立法的有益經驗。在制定各項法律特別是市場經濟方面的法律時,注意蒐集、整理國外有關的法律規定,加以研究、比較,從中汲取對我有用的東西。對於其中反映市場經濟規律性、共同性的內容,以及國際交往中形成的國際法規範和慣例,大膽地吸收和借鑒,有的適合我國實際的法律規定可以直接移植,在實踐中逐步完善。這樣做,不僅加快了立法步伐,還有利於我國與國際經濟的發展接軌,參與國際經濟競爭,吸引外商投資。第四,加強立法工作的計劃性和主動性。本屆任期一開始,常委會就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了五年立法規劃,把有關市場經濟方面的立法項目列為主要內容,同時兼顧其他方面的法律,使立法工作有明確的目標。每年年初,根據需要和可能,制定本年度審議法律草案的安排意見,對每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哪些法律草案作出具體部署,努力做到突出重點,急需的先立。常委會加強了對起草法律的指導和協調。專門委員會積極參與立法工作,在五年立法規劃所列立法項目中,許多是由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負責起草或牽頭組織起草的。各專門委員會還加強了同其他起草單位的聯絡,督促這些單位實行任務、班子、時間三落實,共同研究有關法律的起草原則、基本內容,協助解決立法中的難點和問題,從而促進了立法規劃的實施。第五,立法工作充分走群眾路線,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在起草法律過程中,實行立法工作者和專家、學者及其他實際工作者相結合,有的法律還委託研究機構和專家起草,或者請地方人大提出了法律條文的參考方案。在審議法律草案過程中,廣泛徵求各地方、各部門和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廣聽博納,集思廣益,力求使制定的法律符合實際,切實可行。第六,重視和支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工作。近五年來,享有制定地方性法規權力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共制定4 2 0 0 多個地方性法規,成為國家法律的重要補充,對促進本地區政治、經濟和文化事業的發展起了重要作用。

    立法工作雖然取得顯著成績,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問題。一是還有一些有關市場經濟方面的重要法律未能制定出來。如破産法、國有資産法、證券法和期貨交易法等,由於難度較大,實踐經驗不足,各方面的認識還不盡一致,因而雖然已擬出草稿,但尚未安排審議,或提請審議後還難以付諸表決,需要繼續審議。二是有的法律本身不夠完備,規定得比較原則和籠統,可操作性較差。三是立法權限應進一步明確劃分,立法程序尚待繼續完善。這些都需要在以後的立法工作中注意解決。

    二、改進監督工作,進一步加強對法律實施的檢查監督

    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監督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是憲法賦予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職權。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更需要加強這方面的監督。五年來,常委會繼續把對法律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放在與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對2 1 個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的實施情況進行了檢查,各專門委員會也分別對有關法律的實施情況進行了檢查。通過執法檢查,督促行政執法部門和審判、檢察機關改進執法工作,促進法律的實施,也增強了廣大幹部和群眾的法制觀念。

    為了保障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基礎地位,促進農業和農村市場經濟發展,常委會連續四年檢查了農業法的實施情況。執法檢查報告不僅提請常委會審議,還提請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審議,促使農業法實施中的一些問題得到進一步的解決: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增加了對農業的投入;農業生産資料價格上漲過猛的勢頭有所遏制;主要農産品購銷活動的宏觀調控得到加強;取消了部分不合理的涉農收費項目,使一些地方農民負擔有所減輕;促進了先進農業生産技術的推廣;加強了對農業生産經營者和農民合法權益的司法保護等。常委會連續三年安排檢查了環境保護法的實施情況,還檢查了水法、森林法等與環境和資源有關的法律的實施情況,取得了較好的效果。配合執法檢查,1 9 9 3 年開始的“中華環保世紀行”活動,已經在全國2 9 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相繼開展起來,引起了各方面的關注。這項活動有力地增強了廣大幹部、群眾的環保意識,促進了一些重點污染項目的限期治理。針對市場經濟秩序方面存在的問題,常委會對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産品質量法和關於懲治生産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的實施情況連續進行了檢查,對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克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整治市場秩序,起到了積極作用。常委會對教育法、科技進步法的實施情況進行了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和地方改善教師的待遇和辦學條件,推動了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促進了科教興國戰略的實施。常委會和專門委員會還對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關於禁毒的決定、勞動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統計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文物保護法等一批重要法律的實施情況進行了檢查,促進了這些法律的實施。

    為了使執法檢查制度化、規範化,常委會制定了關於加強對法律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對執法檢查計劃的制定、檢查組的組成、檢查的方法和步驟、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等,作出了較為具體的規定。在執行中,著重採取了以下措施:第一,常委會組織的執法檢查,都由副委員長負責,有關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協助工作,組成精幹的執法檢查組。副委員長主持聽取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執法情況彙報,並帶領檢查組到各地檢查。檢查後由副委員長向常委會會議或代表大會會議報告。第二,圍繞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重大問題以及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進行重點檢查、反復檢查、跟蹤檢查。這幾年常委會堅持把農業、教育、環保等方面法律的實施情況作為檢查的重點,鍥而不捨,常抓不懈。在檢查中對發現的突出問題抓住不放,要求有關部門切實加以解決。第三,執法檢查吸收人大代表參加,同地方人大常委會密切配合,並採取切合實際的多種方式,如對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檢查與對地方的檢查相結合,自上而下的檢查與地方自查相結合,聽取彙報與重點深入檢查相結合,事先安排的檢查與臨時抽查相結合,還注重發揮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的作用。這就使執法檢查有一定聲勢,形成合力。第四,堅持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制度和反饋制度。常委會組織的執法檢查形成的報告均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專門委員會的執法檢查報告也都印發常委會會議。執法檢查報告和審議意見及時送交法律實施主管機關,要求他們限期改進執法工作。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此是重視的,採取措施改進執法工作,還向常委會提出了改進執法工作的報告。

    在工作監督方面,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國務院及其部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已經形成制度。五年來,共聽取和審議上述機關的工作報告34 個,包括金融、外貿、教育、廉政、農業、林業、民航、國有大中型企業改革、減輕農民負擔等方面的報告。這些報告涉及國家重大改革措施和人民群眾關心的一些熱點問題,對於常委會了解改革進程、督促改革和發展措施的落實起了重要作用。常委會還聽取和審議了國務院關於“二五”普法規劃實施情況和“三五”普法工作安排意見的報告,並作出了關於繼續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加強了對實施“三五”普法規劃和決議的監督,採取措施推動普法工作和各項依法治理活動廣泛開展。常委會堅持每年第二季度聽取和審議關於中央決算的報告,批准中央決算;堅持每年第三季度聽取和審議當年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加大了對計劃、預算執行的監督力度。最近兩年,還聽取和審議了關於中央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為常委會加強對中央預算執行的監督,開闢了新的途徑。各專門委員會還根據需要,聽取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彙報,對他們改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常委會重視總結和交流地方人大開展監督工作的經驗和做法。近些年來,地方人大在實踐中創造了組織代表評議政府、法院、檢察院的工作,對由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和決定任命的幹部進行述職評議,以及督促有關部門建立執法責任制和錯案責任追究制等行之有效的監督方式。這些監督方式把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與人民群眾的監督、人大的外部監督與行政和司法機關的內部監督、對人的監督與對事的監督、會議上的監督與閉會後經常性的監督有機地結合起來,多種監督手段綜合運用,較為有效地推動了行政、審判、檢察機關改進工作,促進了法律的實施,加強了勤政、廉政建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常委會充分肯定了這些經驗和做法,支持地方人大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常委會為履行憲法賦予的各項監督職責,做出了很大努力,但監督工作依然是人大工作的薄弱環節。當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執法犯法、貪贓枉法等問題在一些地方和部門仍然相當嚴重,人民群眾對此反映強烈,要求人大及其常委會加強監督。全國人大常委會應進一步採取措施,改進和加強對法律實施的檢查監督,注重增強實效,力戒形式主義。監督憲法的實施,包括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規範性文件進行合憲性審查,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本屆對備案的地方性法規,交由專門委員會進行了初步審查,有的專門委員會還對個別不符合憲法、法律規定的地方性法規提出了糾正意見。但這項工作與憲法的要求還有差距。必須進一步建立和健全違憲審查制度,對憲法監督的內容、形式和程序作出明確規定。對行政、審判、檢察機關的工作監督,尤其是對國家計劃、預算執行的監督,也還需要改進和加強。

    三、進一步完善選舉制度,做好換屆選舉工作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制定和修改選舉方面的法律,不斷完善選舉制度。1 9 9 5 年常委會通過了修改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的兩個決定。修改後的選舉法,縮小了農村與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比例;規範了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名額;簡化了選民直接選舉縣、鄉兩級人大代表的手續,完善了差額選舉和提名、確定候選人的程序等。修改後的地方組織法,進一步完善了地方各級人大選舉和決定國家機關組成人員的程序;規範了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名額;規定了鄉鎮人大設主席、副主席,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可以在地區設立工作機構等。這次對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的修改,進一步提高了選舉的民主程度,對完善我國的選舉制度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有重要意義。

    本屆任期內,在全國範圍內進行了兩次換屆選舉:一次是鄉鎮人大換屆選舉,一次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和全國人大換屆選舉。常委會先後就鄉級和縣級人大代表選舉的時間、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代表名額等問題,專門作出了決定;還制定了九屆全國人大少數民族代表名額分配方案、台灣省出席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協商選舉方案、解放軍選舉全國人大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代表的辦法等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還主持了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的工作,按照全國人大通過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通過了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會議成員名單,依法進行了選舉。這是香港回歸祖國後第一次作為一個獨立的選舉單位,選出全國人大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是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國家事務中當家作主的重要標誌。

    換屆選舉是廣大人民群眾參與的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重要實踐。搞好這項工作,最重要的是把加強領導、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三者有機地結合起來。在換屆選舉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認真組織,精心指導,切實按照修改後的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辦事。堅持選民或代表聯名提出候選人的制度,把選民或代表依法聯名提出的候選人和政黨、人民團體或主席團提出的候選人同等對待,在充分醞釀協商、必要時進行預選的基礎上産生正式候選人。堅持差額選舉的制度,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差額辦法進行選舉,最後以合法選舉的結果為準。對選舉過程中出現的違法行為,常委會責成有關部門或地方堅決糾正,嚴肅處理,保證了選舉工作的順利進行。

    四、積極開展議會外交,加強同外國議會的交往與合作

    議會外交是國家外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常委會有計劃、有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利用多層次、多形式、多渠道加強同外國議會及議會國際組織的聯絡和交往。五年來,委員長出訪了一些國家,取得了重要成果。全國人大代表團和專門委員會代表團也出訪了一些國家。同時,常委會接待了1 5 0 多個國家的議會訪華團,專門委員會也接待了一些國家的議會委員會訪華團。全國人大與外國議會的雙邊友好小組,在本屆已增加到4 6 個。常委會還先後派團參加了各國議會聯盟的歷屆大會,以及亞太議會論壇、亞洲議員人口與發展會議、亞太環境與發展會議等國際會議。在聯合國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期間,舉辦了“9 5 議員日”活動,並通過了《北京宣言》。1 9 9 6 年9 月,常委會和有關方面密切配合,成功地主辦了各國議會聯盟第9 6 屆大會。會議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團積極開展工作,同大多數友好國家代表團密切合作,使大會反映了廣大發展中國家堅持平等、合作、發展和反對霸權主義、強權政治的立場和觀點。這次大會樹立了我國作為東道國的良好形象,擴大了我國的國際影響。

    在議會外交中,我們著重宣傳我國改革開放的方針政策和大好形勢,介紹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民主法制建設的成就,闡明我國在重大國際問題上的原則和立場,了解外國議會的情況和立法等方面的經驗。對於有的外國議會和國際組織在人權、西藏、台灣等問題上侵犯我國主權、干涉我國內政的言行,我以外事委員會聲明或其他形式,表明了我國的嚴正立場。通過開展積極的議會外交,增進了與外國議會和人民之間的了解和友誼,促進了國家間的友好交往與合作,為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創造良好的國際環境作出了貢獻。

    五、加強制度建設,促進常委會工作逐步規範化制度化

    常委會為適應日益繁重的立法、監督等工作的需要,努力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事,使常委會工作逐步走向規範化、制度化。

    加強會議制度建設。人大及其常委會,主要是通過會議的形式集體行使職權。本屆共舉行了3 0 次常委會會議,每次會議一般都安排在雙月的下旬舉行;常委會負責召集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都安排在第一季度。從議程的確定到議案的審議等,也都有了相應的程序。由於會議制度日趨健全,會議的運作也日益規範,保證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

    加強自身工作制度建設。換屆不久,就制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規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行為,增強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責任心和使命感。修改了委員長會議議事規則、秘書處工作規則、秘書長辦公會議議事規則,加強了對常委會各項日常工作的協調。本屆增設了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常委會重視發揮專門委員會的作用。各專門委員會也制訂或修改了工作規則和議事規則,使日常工作基本上做到有章可循。

    加強代表工作制度建設。常委會依照代表法的規定,採取多種方式加強同全國人大代表的聯絡。繼續堅持邀請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的制度;在作出重大決議、決定,審議法律草案時,徵求有關代表的意見;有計劃地組織代表開展視察活動。不斷改進辦理代表議案和建議的工作。本屆以來,代表團和代表共提出議案3 3 6 9 件,其中交專門委員會審議的5 6 6 件。各專門委員會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向常委會提出了審議結果的報告,已經常委會批准。其餘2 8 0 3 件作為建議處理,連同代表提出的1 1 7 3 0 件建議、批評和意見,分別交有關部門辦理,答覆了代表。辦理代表議案和建議的工作制度逐步完善,但這項工作還需要不斷改進,進一步提高辦理質量。

    加強信訪工作制度建設。常委會高度重視信訪工作,把它作為聯絡人民群眾的重要渠道。本屆以來,共辦理人民來信3 0 多萬件,接待群眾來訪6 萬多人次。通過建立健全信訪工作制度,加強催辦督辦,督促有關部門糾正了一批冤假錯案,處理了一些違法案件,幫助群眾解決了一些困難和問題。

    堅持同地方人大聯絡的制度。每次常委會會議堅持邀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負責人列席。通過召開各種座談會、研討會等方式,同地方人大常委會交流情況和經驗。對地方人大常委會提出的法律實施中的問題,及時作出回答。將徵求對法律草案的意見和聯絡全國人大代表等工作,委託地方人大協助辦理。地方人大常委會在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是很大的支持。

    常委會重視辦事機構的建設。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制定並著手實施全國人大機關機構改革方案,進一步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充實了一批工作骨幹,加強了立法、研究等工作機構的建設。在法制宣傳、幹部培訓、人事管理、後勤服務等方面,也都建立了規章制度,推動了各項工作的開展。

    各位代表!

    在喬石委員長的主持下,在代表的支持、監督下,在地方人大和其他部門的配合下,經過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共同努力,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勝利地完成了自己的歷史使命。

    建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二十年來的實踐證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適合我國國情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當家作主、行使管理國家權力的最重要的組織形式。在新的形勢下,必須進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改進和加強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和人大工作。這是進行政治體制改革,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內容,是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發展的需要。中國共産黨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報告提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跨世紀的發展,要求我們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繼續推進政治體制改革,進一步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人大及其常委會應當遵循憲法的規定,按照黨的十五大提出的目標和任務,認真履行國家權力機關的各項職能。要繼續加強立法工作,把經濟立法放在重要位置,提高立法質量,努力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法律制定後,如何保證法律的有效實施,已經成為我國法制建設的關鍵環節。人大及其常委會要以更大的精力,加強對憲法和法律實施的監督,加強對國家行政、審判、檢察機關工作的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要進一步健全監督機制,完善監督程序,加大監督力度,增強監督實效。要下大力氣提高全社會的法制觀念,樹立憲法和法律的權威。要進一步密切同代表和人民群眾的聯絡,更好地發揮代表的作用,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努力為人民群眾依法參與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創造條件。要在鄧小平理論指導下,加強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理論研究和宣傳,並在實踐中積極探索,不斷推進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和人大工作,加快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讓我們高舉鄧小平理論的偉大旗幟,在以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領導下,同心同德,銳意進取,埋頭苦幹,為把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紀,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努力奮鬥!

    附:第八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目錄

    附: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目錄

    (共1 1 8 件)

    1 9 9 3 年(2 9 件)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産生辦法

    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産生辦法

    附件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

    4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

    5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6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生産、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

    7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決定

    8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9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1 0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1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

    1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

    1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1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 5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

    1 6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

    1 7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人選辦法

    1 8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和決定任命辦法

    1 9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的審議程序和表決辦法

    2 0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決定

    2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

    2 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産生辦法的決定

    2 3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關於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建議的決定

    2 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的準備工作機構的決定

    2 5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葡萄牙文本的決定

    2 6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預備工作委員會的決定

    2 7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2 8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法律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

    2 9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機關的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職權的決定

    3 0 .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

    3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

    3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3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3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3 5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決定

    3 6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的決定

    3 7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的決定

    3 8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3 9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

    4 0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

    4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4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4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4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4 5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4 6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選舉辦法

    4 7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授權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和廈門市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廈門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

    4 8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鄭耀棠等3 2 名全國人大代表所提議案的決定

    1 9 9 5 年(2 4 件)

    4 9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5 0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

    5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5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5 3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5 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

    5 5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決定

    5 6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5 7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5 8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5 9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

    6 0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6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6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6 3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

    6 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決定

    6 5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6 6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6 7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

    6 8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6 9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7 0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7 1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選舉和決定任命辦法

    7 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

    1 9 9 6 年(2 2 件)

    7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

    7 4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7 5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7 6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決定

    7 7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

    7 8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7 9 .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

    8 0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8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8 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決定

    8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8 4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8 5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的決定

    8 6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8 7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

    8 8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8 9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9 0 .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9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9 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授權汕頭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各自的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

    9 3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

    9 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繼續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決定

    1 9 9 7 年(2 3 件)

    9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9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9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9 8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9 9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1 0 0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1 0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1 0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1 0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1 0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1 0 5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1 0 6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1 0 7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

    1 0 8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1 0 9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

    1 1 0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批准設立重慶直轄市的決定

    1 1 1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代表名額分配方案

    1 1 2 .台灣省出席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商選舉方案

    1 1 3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決定

    1 1 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成立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籌備組的決定

    1 1 5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增減的決定

    1 1 6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結束工作的建議的決定

    1 1 7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

    1 9 9 8 年(1 件)

    1 1 8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提出的由財政部發行特別國債補充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資本金的決議(新華社發)

    《人民日報》(1 9 9 8 0 3 2 3 二版)